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Lai Shing Garden 訴 Chan Cheong 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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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三答辯人(下簡稱‘租客’)為其餘两位答辯人(下簡稱‘業主’)的租客,經常在晚上佔用其店外大厦公用地方,屢勸不改,遂引致申請人(下簡稱‘法團’)興訴向本庭申請禁制令,以防止侵佔公用地方的情況再次發生。

Cited by 1 case

Case No.LDBM 326/2004[1980] HKLR 450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19 Ja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No. 326 of 2004

 香港特別行政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4年第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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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Lai Shing Garden  
   
第一答辯人 Chan Cheong Wai  
二答辯人 Hui Chun Wa  
三答辯人 Chow Shun Wo trading as Chiu Hin Restaurant  
  (潮軒打冷)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容耀榮法官
審訊日期: 200412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05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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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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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第三答辯人(下簡稱‘租客’)為其餘两位答辯人(下簡稱‘業主’)的租客,經常在晚上佔用其店外大厦公用地方,屢勸不改,遂引致申請人(下簡稱‘法團’)興訴向本庭申請禁制令,以防止侵佔公用地方的情況再次發生。

2.租客承認晚上確有佔用公用地方,他的苦衷是店内地方淺窄,不把營業範圍擴至店外,便不能經營下去。這不是答辯理由。他也沒有提出其他更佳答辯理由。因此,本席聆訊完畢後,在當天即時頒下有關禁制令。

3.法團要求本庭向業主頒下同一禁制令,所依理據只有一個,就是他們是業主。問題有两方面,(一)業主有沒有違反公契,(二)法團要求禁制令的内容是什麽,業主又能否有效地執行,以制止租客繼續侵佔公用地方。

4.從租約條款、業主的行為來看,業主並沒有鼓勵、或縱容、或用任何方式許可租客侵佔公用地方。事實上業主本身沒有作出違反公契的行為。接下來要問,法律上業主是否要對租客此等行為負上責任。租客佔用公用地方纯屬個人行為,出於一己私利,作出此行為時,他不是業主的僕從、也不是業主的代理人,因此,在法律上租客此項行為,不能視為業主的行為。簡而言之,業主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沒有違反法團所指的公契條款。

5.法團的說法和立場似乎是,業主要對租客所做的一切負責。這是一個普遍的錯誤看法,從以上的分析就知道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再進一步來看,法團或管理公司所做過的,業主也做過了。只是租客屢勸不改,每天一到晚上就搬出桌椅到店外公用地方。本席要求法團説出所要求的禁制令的内容,究竟要求業主作出些什麽實際行動,又或要求禁止業主做些什麽?可是法團或其代表律師也答不出,此情况下,本席建議他們或可要求業主以租客毁約理由終止租客的租約,只是他們没有附和。查實指令業主興訴是不設實際,勝訴機會全仗業主的努力,本席不能也不應以禁制令形式監控興訴一方的訴訟行為。再者,其他因素也會影響訴訟結果,所以勝負難測,此等禁制令實是無補於事。就算法團有權要求此等禁制令,本席也會拒絕。

6.其實法團也沒有權迫使業主終止租約,况且法團或管理公司也從沒有向業主作此要求。管理公用地方是法團和管理公司的法定責任,他們所做的,業主也應其要求做過了,業主没有責任和法定地位代法團管理公用地方。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業主勝訴,法團要付業主共1000元訟費(除非在4星期内提出更改)。

  容耀榮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Lai Shing Garden 由陳淑雄律師行Mr. Jeffrey Chan 律師代表應訊。

笫一答辯人: Chan Cheong Wai 由陳成杰先生代表應訊。

笫二答辯人: Hui Chun Wa由陳成杰先生代表應訊。

笫三答辯人: Chow Shun Wo trading as Chiu Hin Restaurant (潮軒打冷),周順和先生,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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