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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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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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4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208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4年12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2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認為這宗案件存有疑點,因為控方在審訊時傳召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自稱當日發生肇事的一輛車編號DK2398之私家車的駕駛者,證供指他當時載著其兄長坐在後座,而車速大約40公里沿大棠山道,一條輕微向上,每邊各有一條行車線之雙程斜路,駛至荔枝山莊附近意圖轉右,他當時亮起右方指示燈停下來,停了大約3至4秒鐘後,感覺其車輛後面被撞到,他看見在其車後面的車輛是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控方第一證人下車並發現其車輛有損毀,上訴人後來報警。 3.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否認當時是該車輛的駕駛人。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是稍後到達現場的證人,他到達現場時看見兩部車,上訴人向他承認在事發時,他是私家車的駕駛者,當他再問那位是另一輛私家車的駕駛者時,有一名自稱是施正恩向他說他是駕駛者,當時上訴人沒有向他說自稱施氏兄弟均不是駕駛者。 4.控方第二證人繼續詢問上訴人發生何事,控方第二證人指上訴人向他承認在事發時,駕駛其私家車沿著大棠山道到達荔枝山莊外時看見KD2098之私家車在前方停下來,但因剎車不及,故撞及前面車輛。 5.控方第二證人接受盤問時,承認沒有將KD2098之乘客資料寫下。 6.控方在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當時上訴人稱其車輛與前車的距離大約4至5輛私家車之總長的距離,時速是40至50公里。但在前面車輛駛過荔枝山莊入口時突然停車,當時沒有發出任何燈號,他立即停車,但不能避免相撞,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由前面乘客坐位下車, 7.上訴人傳召兩名證人,他們的證供支持上訴人。裁判法官在考慮證據時,他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在作供時說當他們被詢問那位是駕駛DK2398時,有一名自稱施正恩的人說他是駕駛者。裁判法官認為這證供不可接納,因為是傳聞證供,故裁判法官決定不給予證供任何比重,他亦認為不需要知道那位是DK2398之司機,因為他認為上訴人在控方第二證人到現場時,已承認他當時是撞及前方車輛。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之說話是誠實及可信。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的上訴宗卷第15頁第三段稱,他相信控方第二證人之證供,亦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為當時上訴人前方車輛之駕駛者,最後判上訴人入罪。 8.在上訴聆訊時,黃大律師作出幾項上訴理由,但本席認為最主要上訴理由有關DK2398之司機的問題。裁判法官在定罪時,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該車輛的司機,亦相信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說當他到達現場所謂自稱DK2398之司機不是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沒有解釋該矛盾怎樣解決,因為指證責任始終在於控方。 9.控方第二證人到達現場時,他寫下自稱是司機的資料,但在調查時,控方第一證人自稱是當時的司機,甚至控方還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舉證稱上訴人在控罪內是有罪,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問題的話,如他當時不是該車輛之司機,故在誠信方面有很大的影響。 10.在審訊時,發生一個不尋常事故。黃大律師向本席說,當時控方有一位自稱施正恩的人士到法庭作供,但控方選擇不傳召他,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是沒有責任傳召該名證人,而辯方可以傳召該名證人,但辯方沒有這樣做,裁判法官認為沒有不尋常。但本席留意到在審訊時:
而矛盾是究竟那位是真正駕駛K2398之司機,控方是需要在這方面舉證,但在這方面,控方沒有傳召這名證人。 11.本席不同意裁判法官可以在這情況下認為這不重要的,因為裁判法官要在事實上作出一個裁決,即究竟上訴人在駕駛時的態度不夠專注及是個不夠小心的司機,裁判法官只是依賴上訴人當時與控方第二證人所說的說話是不足夠的,因為當時上訴人稱,因在前方的車輛突然停車,故他不能立即停車便撞向前方車輛。這句說話的內容,本席認為不足以構成指他當時承認他不夠專注,當然,在發生撞車事故時,後方車輛在初步證據上是有錯,但最終裁判法官要看回當時發生碰撞時的情況,需要基於後方的司機是否一個不謹慎而不小心的司機,才作出這個裁決。 12.在這方面,本席認為本案的證人已出現很大的矛盾及問題,但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處理。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這定罪是不穩妥。 13.因此,上訴得直,原本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已給予罰款,可取回該罰款,本席邀請何大律師調查這案件關於DK2398之司機誰屬的問題。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伍李黎律師行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