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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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建凱 經認罪 及 同意向他宣讀案情撮要後 ,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為施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條。上訴人就定罪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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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0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0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76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1月5日 裁判日期:2005年1月5日 判 案 書 前言 1.上訴人黃建凱經認罪及同意向他宣讀案情撮要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為施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條。上訴人就定罪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 2.本案案情簡單。在2004年4月9日,上訴人在落馬洲抵港時出示一本洪都拉斯護照,護照上顯示上訴人的出生日期為1969年2月6日。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其真實的出生日期為1966年2月6日。 上訴的理據 3.代表上訴人的孫錦熹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據,重點在於護照上所顯示的資料並非虛假,但孫大律師亦同意他並不能提出任何法律理據支持有關資料並非虛假此論點。 裁斷 4.事實上,在護照上顯示的出生日期,明顯是一個重要的資料。當時上訴人是使用了一個有虛假資料的護照。他明知出生日期是錯誤的。上訴人在認罪時已經知道所有情況的。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上訴人是因誤會事實而錯誤認罪。 5.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當時給予上訴人的法律意見是正確的,上訴人並無在不明白真正事實的情況下認罪。上訴人的認罪並非「模稜兩可」。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可以容許上訴人推翻原本的認罪,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