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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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行詳情指她在2003年12月27日下午1時15分在邊境新田公路近里程碑46.5至46.9上水方向,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號碼HV825的私家車。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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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0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0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219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5年1月5日 裁判日期 : 2005年1月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行詳情指她在2003年12月27日下午1時15分在邊境新田公路近里程碑46.5至46.9上水方向,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號碼HV825的私家車。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上訴人對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3.本席不打算將有關案情或上訴人的多項上訴理由詳述,本席只是就其中一項上訴理由批准上訴。 4.控方第二證人警長在他的證供指當控方第一證人用鐳射槍射到上訴人的車之後,他仍觀察了上訴人的車輛行駛了500公尺的路程。他指當時上訴人的車仍跟隨著前面的新界的士,其速度和距離並沒有改變。第三證人在第二證人所處的位置以外1,000公尺的地方截停了上訴人。他的證供顯示他當時所見上訴人並沒有跟隨任何車輛。換言之,即使裁判官接納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二證人是看不到500公尺以外的路程的。為何第三證人看不到上訴人跟隨任何車輛呢?當時可能會有以下兩情況發生:其一是上訴人已經將車速減慢,沒有再跟貼前車,其二是前車加速,令兩車的距離拉遠,故此第三證人看不到上訴人的車跟隨任何車輛。 5.上訴人雖然沒有作證,但他曾盤問第二證人有沒有可能在控方第二證人未見到他的車之前(即在200米以外)他被另一輛車切線,而控方第二證人同意有此可能性。雖然第二證人並不同意上訴人指稱在第二證人所見的500公尺視線內上訴人已經一直將車速減慢,但事實是當控方第三證人看到上訴人的車輛時,上訴人已沒有再跟隨該輛的士。換而言之,即使上訴人曾「緊貼」前車,他她緊貼的時間是非常短暫。 6.上訴人的駕駛紀錄非常良好,從沒干犯任何不小心或因超速而違例的事項。事發時他無超速,與前車亦無任何碰撞。 7.本席認為若裁判官曾考慮到在控方第二證人看不到的500公尺可能會有上述兩種情況發生的話,他應不能作出一個無可置疑的推斷,指上訴人以近距離跟隨前車而干犯了不小心駕駛罪,即使上訴人曾經在控方第二證人目睹的情況下短時間緊貼前車,那亦有可能是因有車切線而令上訴人被迫緊隨。鑑於此疑點,裁判官不應該裁定上訴人有罪,上訴人應得疑點的利益。 8.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妥,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