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兆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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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沈國雄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被判處刑罰。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2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22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25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2004年第7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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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兆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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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1月6日

裁決日期:2005年1月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與另一名男子沈國雄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被判處刑罰。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非常簡單。控方第一證人 (即本案事主馬先生) 在福祥工業大廈任職管理員,負責管理車輛出入。事發當日,上訴人駕著一輛輕型貨車到達該工業大廈門外,將十至二十袋布袋和兩至三部手推車放置在停車場入口造成阻塞。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在自己崗位上向上訴人大聲呼喝,叫他不要阻塞通道。上訴人即時衝向第一控方證人,口中唸唸有詞。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聽不到上訴人在說甚麼。與此同時,另一名被告人沈國雄尾隨上訴人到達。上訴人用左手大力箍著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與沈國雄一齊用拳頭打控方第一證人的心口。上訴人打了他五至六拳,而沈國雄則打了他很多拳 (約十拳八拳)。控方第一證人跑到停車場門外高呼求救,但在該處仍然被兩人襲擊,幸有路人喝止。其後,上訴人與沈國雄收拾物件後駕車離去。

3.控方第一證人指在事發時,上訴人另一位女同事亦曾在場出現並勸交。

辯方案情

4.辯方指案發時上訴人是任職於一間洗衣店的司機 (現已離職)。當日他的確駕著一輛輕型貨車到達該工業大廈的門口上落貨,而造成阻塞。當時沈國雄和另一名同事陳佩玲女士亦一起在車尾工作。期間,控方第一證人出現並用粗口駡他阻塞通道。他向控方第一證人解釋謂會很快離開,但控方第一證人仍然駡他。他便與控方第一證人理論。跟著沈國雄從後方衝前加入理論,然後沈國雄一拳打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心口;於是上訴人便張開雙手來分隔沈國雄和控方第一證人,陳女士亦上前幫手拉開沈國雄。控方第一證人正想還手,附近五金店的職員箍著控方第一證人,把他拉向門口。之後上訴人駕車離開。

5.辯方第二證人陳佩玲女士是上訴人的同事,她是一名洗衣工人。案發當日她隨著上訴人和沈國雄到停車場門口工作。她指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責駡他們阻塞通道,而沈國雄上前與控方第一證人互駡,上訴人亦有參與爭論。在爭吵期間,沈國雄有推撞及用拳毆打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她與上訴人一起拉開沈國雄,然後上訴人返回貨車上工作。其後,沈國雄仍想衝前繼續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被她拉著。

6.裁判官在考慮所有證供後,作出了很詳盡的解釋,指出她為何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信納上訴人及他的證人的證供。

上訴的理據

7.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據。第一,他說當時在庭上他有展示怎樣張開雙方攔截沈國雄去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他指那不是一個很快速的動作,但裁判官卻說那明顯是一個很快速的動作。第二,他說裁判官沒理由在她的裁斷陳述書中說當辯方第二證人仍然拉著沈國雄時而他自己卻施施然返回貨車上,裁判官如此說是不合情理的。

裁決

8.裁判官在本案是一位事實的裁斷者。她在裁決時考慮了雙方證人在證人台上作供及接受盤問的情況,較諸本席而言,她是絕對處於較有利的位置去裁定證人的證供的真偽。本案控辯雙方的證人所作的證供互相矛盾,控方第一證人指不只沈國雄毆打他,上訴人亦有份參予,而上訴人卻說他只是「勸交」,根本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9.裁判官在考慮所有案情後,決定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她亦有考慮當時辯方律師所提出有關醫學報告的情況。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所持之兩項上訴理據顯示裁判官在裁決時有犯上任何錯誤。裁判官目睹上訴人在證人台上顯示怎樣張開雙手,她認為那是「一個明顯快速動作」,她絕對有權作出此裁定。裁判官亦認為為何辯方第二證人是「一介女流」亦出手拉開沈國雄,反而上訴人卻返回貨車上不予援手?裁判官認為辯方第二證人的說法她不能信納。裁判官亦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10.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顯示,她在庭內聽取了所有證供及分析案情後,才作出一個事實的裁定。本席看不到她有任何犯錯之處。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無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的地方,在這情況下,定罪並非不穩妥,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