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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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83/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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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8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8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625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2月2日 裁決日期:2005年2月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以下是控方的案情,原文見裁判官判詞的有關段落:
3.相反,辯方另有說法:
4.最後,裁判官在道明了舉証的責任與標準何在,及已考慮到上訴人沒有前科的事實後,仍然裁定他襲警罪的罪名成立。他說:
5.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翻來覆去都只是說,事出意外,亦即重覆他在一審時的辯護理由。 6.然而,本聆訊是上訴,不是重審。本席在閱畢裁判官的判詞後亦完全看不到有任何可批評的地方。既是如此,上訴人又提不出有任何可推翻判決的理由,上訴乃必須被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