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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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被判處監禁兩個月。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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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6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6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58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2月1日 裁判日期:2005年2月1日 判 案 書 引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被判處監禁兩個月。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簡而言之,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一以前是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案發時已分了手。上訴人不斷找控方證人一,要求取回在他家中的電腦。因她找不到控方證人一,便致電控方證人二。控方證人二安排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一在一間麵店會面,當時控方證人二亦在場。 3.控方證人一作供時指上訴人要求取回電腦或$10,000,以賠償她以前墊支作購買電腦的費用;及因她曾為控方證人一而進入精神病院,所以希望取回$10,000。當控方證人一拒絕支付$10,000時,上訴人向控方證人一說:「你知我有精神病,我斬死你都無事!」控方證人二當時在吃麵,他只聽到二人講及有關電腦的事宜及上訴人曾指控方證人一令她精神失常,及她持有青山[精神病院]的白咭 。控方證人二亦提及,上訴人曾說 :「斬死你我都無事。」控方證人一指他先行步出麵店,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二則繼續交談,期間她在哭泣。最後,控方證人一及二一同離去。而控方證人一在兩日後才報警。 上訴理由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證據不足。上訴人指稱她事實上沒有提過$10,000這件事。她認為她是被冤枉的;她指控方證人一是捏造事實。 裁定 5.本席有機會參閱本案的謄本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官分析了本案案情後表示信納控方證人一的證供,認為他誠實可靠。裁判官信納當時上訴人確曾如控方證人一所言,要控方證人一交還電腦給她,不然就要給她$10,000;還指她本身有精神病,即使斬死人也沒有事。裁判官信納上訴人曾講過該些說話。在這基礎下,勒索罪的確成立。 6.上訴人指稱她沒有如此說。在法律上這並不是一個法律論點,因為裁判官是本案件就事實的唯一裁斷者。上訴人不能顯示裁判官作出裁斷、分析證據、引用法律和有關審訊程序上有任何犯錯的地方。定罪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所以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曾藹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