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順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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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周順鏞先生於2005年1月27日向原訟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覆核黃鍵棠聆案官在處理死者徐忠珍遺產事務當中的一些決定。根據周先生遞交的表格86A,周先生是針對黃鍵棠聆案官下列的判決、命令、決定: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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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1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2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2月21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周順鏞先生於2005年1月27日向原訟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覆核黃鍵棠聆案官在處理死者徐忠珍遺產事務當中的一些決定。根據周先生遞交的表格86A,周先生是針對黃鍵棠聆案官下列的判決、命令、決定:
2.在2005年2月3日的聆訊,周先生卻表示他欲申請司法覆核的標的物(Subject matter),並非黃聆案官的任何一項決定,而是針對黃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周先生聲稱黃聆案官涉嫌黑箱作業及實際偏頗,因此聆訊資格必須被取消。周先生認為他身為受該聆訊影響的人有權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K(1)(b)條及第53號命令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3.因此,周先生在2005年2月3日的聆訊中表示他所針對的判決並不單單局限於黃聆案官2004年12月17日之頒令,而是涵蓋黃聆案官2004年1月3日,2004年4月1日及2004年中黃聆案官就徐女士遺產事宜所作的決定。 4.本席認為周先生的申請是基於他對法律錯誤之理解。首先,周先生並不是對黃鍵棠聆案官法官的身份提出質疑。毫無疑問,當黃聆案官處理徐女士遺產事宜時,他是以聆案官身份執行遺產承辦聆案官的職務。周先生的理據是基於他聲稱黃聆案官的實際偏頗,所以黃聆案官不應行使他的司法管轄權。 5.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高等法院條例》第21J及21K條適用。第21J條是針對一些無權擔當公職之人士,法庭可授予禁制令禁制該人行使該公職之權力或執行該公職之職務。但本席認為這不包含符合資格的司法人員因實際偏頗不應在一特定案件中行使司法管轄權之情況。在這方面,本席完全認同張舉能法官於HCAL 6/2005,2005年1月27日判案書第12至14段之分析。 6.周先生陳詞的第二點錯誤在於他對司法覆核訴訟性質的誤解。司法覆核之申請必須是針對一項具體的判決、命令、決定或結果(參考終審法院於Financial Secretary v. Wong [2004] 1 HKLRD 303 at page 311-312, paragraphs 13-16)。根據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除非法庭延展申請期限,所有司法覆核許可之申請,必須於有關判決、命令或法律程序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因此申請人必須在他的申請書內清楚界定相關的判決、命令或法律程序。 7.本席不認為周先生在他的表格86A就黃聆案官於2004年1月3日及4月1日的頒令提出司法覆核。本席認為周先生在該申請書內針對的決定局限於黃聆案官2004年12月17日之決定。 8.而且就黃聆案官於2004年12月17日以外的其他判決,周先生經已超越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的時限,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好的理由延展申請期限。根據周先生本人的誓章之第11段,他在2004年9月底經已獲悉黃聆案官的所謂“黑箱作業的全部証據”。周先生選擇以2004年10月12日之傳票申請黃鍵棠聆案官自行迴避為合適的濟助。因此,本席認為在本申請中,法庭只須針對黃聆案官就該傳票於2004年12月17日所作之頒令及決定來考慮是否給予司法覆核許可。 9.黃聆案官在2004年12月17日之決定包括下列三項:
10.就該三項頒令,第1及第2項為黃聆案官在處理遺產事宜中的司法判決。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証規則第62條,周先生有權向原訟庭法官提出上訴。上訴人亦可在這些上訴中提出實際偏頗為上訴理據。因此,本席看不到周先生為何須要採用司法覆核之程序才可獲得相關的濟助。按一般既定的原則,如案件有其他可行的濟助方式而申請人又未曾採納該濟助方式,法庭不會行使司法覆核的管轄權(參考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paragraphs 54/14/22)。 11.在本案之案情下,本席看不到周先生有什麼好的理由須要採納司法覆核之程序而不就黃聆案官在拒絕迴避方面的頒令提出上訴。 12.至於黃聆案官2004年12月17日的第3項頒令,其性質只是將有關之申請轉交原訟庭法官作內庭審理,並非如周先生聲稱將案件移送原訟庭當作訴訟案件處理。即使有關傳票由原訟庭法官審理,這些傳票仍然為無爭議遺囑認証程序,若周先生認為畢志荃及周冠華的傳票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及有關的爭議應該以遺囑認証訴訟的形式來解決,他仍然可以在原訟庭法官面前作出相關的陳詞。 13.由此可見,黃聆案官2004年12月17日第3項的判決,並非一項決定性之頒令,周先生仍然有機會就他的論點向原訟庭法官表述。所以,本席不認為法庭應該就這方面給予司法覆核申請的批准。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周先生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上訴法庭就申請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被駁回。請參閱CACV68/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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