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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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0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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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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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2月3日

裁決日期:2005年2月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2月22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以下是控方在案中的指稱,原文見裁判官書面判詞:

「2. 控方的指稱是被告人駕駛汽車,從小路出大路的T字路口時,沒有作出適當的觀察,就將汽車駛出。第一證人駕駛汽車,沿清水灣道行駛,時速約四十公里左右,案發地點是輕微向下的斜路,當他駕駛汽車通過一個輕微的左彎之後,看見在前方大約五至六輛私家車距離,有一輛汽車(由被告人駕駛),停在一小路(檳榔灣路)的路口,第一證人繼續以該速度前進,當他的汽車駛近該路口相距約二至三部私家車的距離時,被告人的私家車突然從小路慢駛出並向右轉,於是他緊急剎車,但仍然難免兩車發生碰撞。在碰撞時,被告人的汽車部分已越過大路的中間分界線。那小路的路口,是雙白線,即是從小路出大路的汽車,必須停在該路口作出觀察,才可駛出。第二證人是到場負責調查的警員,第三證人是調查本案的調查警員。」

3.至於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有以下的撮要:

「3. 被告人的證供指出,他駕駛汽車,沿檳榔灣路向清水灣道方向行駛,在兩條道路的交界處路口,是雙白停車線,他需要讓路,於是他將汽車停在路口,以觀察在大路的交通。從在那位置觀望大路右邊來的交通,有鑑於一個彎位,及在該彎位處有一堆雜草,所以只能看到約五至六輛私家車位的距離,當他作出觀察後,發現在大路上,左右兩邊都沒有汽車前來,於是他就駛出在小路向右轉,當他的汽車約3/4部分駛出大道路之後,他發現在他的右邊,有一輛汽車駛近,當其時雙方的距離只有二至三個是車位,由於距離太近,他只可以停車或繼續向前行駛,他當時決定繼續向前右轉,但對突然向右轉,和道路成45度左右,對方的部分車身越過反方行車線,繼而撞向他的車頭。被告人指出,在事發時,他的太太及剛出世不久的嬰兒在車上,他亦有十多年駕駛經驗,所以他是額外小心。他呈上照片(證物D1 A-C)顯示該小路口向右望的情況。」

4.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表示,完全信納幾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但期間亦不忘處理了他們當中的一些矛盾。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8. 有關辯方指出在控方證供中的出入點,本席有遂一點考慮,例如發生碰撞的準確位置,第一證人的說法和到場警員的描述,有所出入等。經考慮後,本席認為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碰撞之後,情況混亂,有誰會準確地記下準確位置,而這一點,亦非是當事人當其時需要關注的問題。這一點抱並不會影響證人之一般誠信,亦不會影響案中之關鍵點,亦不勾起任何疑點。」

5.相反,裁判官直指自己不相信上訴人。他說:

「10. 本席裁定被告人所述並非真言,他的證供不合情理及難以令人置信;例如根據現場環境所顯示,當汽車越是遠離小路,可以看到的視野距離,就會相應增加,假若他一直都有作出觀察,特別是在他形容的隱蔽危機的情況下,他根本沒有可能在對方和他相距只得兩至三個車位距離,才發現對方。本席亦發現他很廻避,本席並不接納受控方所質疑之證供。但本席需要指出,並不接納辯方的證供,並不能就此就用作定罪之推斷,而舉證責任與及舉證標準仍然維持不變。」

6.至於今次的上訴,上訴人並無預先提交任何的書面理由,在庭上則力指現場是個彎位,他在小心做足一切後仍然未能看見第一證人駕車駛來。

7.然而,經本席查詢下,上訴人承認,第一證人的來勢正常,亦無超速。本席再問,如他所言屬實,那麼事地點是否應意外頻生,時刻不斷。上訴人則答,彎位的一堆雜草,在事發前兩天因天雨長高了,遮擋視線,令人失笑。

8.另外,上訴人又重提兩車碰撞時的位置,與警員所繪草圖及從車輛丟掉的部份碎片散佈不符,但如此這般都為裁判官所考慮過,並無新意。事實上,第一證人的車輛車頭偏右,絕對可以理解。其中一個可能就是上訴人突然從小路駛出,乃在急剎之餘拐右閃避,卻仍然失敗。

9.最後,上訴人曾要求在庭上播放一張光碟以顯示案發現場的環境,卻為本席所拒絕,原因是,光碟在事發後三天已拍下,但上訴人卻沒有在一審時申請播放,理由據稱是原物當時在他的前妻處,不易取回,反正他從來沒有向裁判官提交。再者,本案宗卷內已有多幀相片及草圖,再看光碟也實無多大幫助。

10.本案的上訴理據不足,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