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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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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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07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2月3日 裁決日期:2005年2月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2月22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以下是控方在案中的指稱,原文見裁判官書面判詞:
3.至於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有以下的撮要:
4.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表示,完全信納幾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但期間亦不忘處理了他們當中的一些矛盾。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5.相反,裁判官直指自己不相信上訴人。他說:
6.至於今次的上訴,上訴人並無預先提交任何的書面理由,在庭上則力指現場是個彎位,他在小心做足一切後仍然未能看見第一證人駕車駛來。 7.然而,經本席查詢下,上訴人承認,第一證人的來勢正常,亦無超速。本席再問,如他所言屬實,那麼事地點是否應意外頻生,時刻不斷。上訴人則答,彎位的一堆雜草,在事發前兩天因天雨長高了,遮擋視線,令人失笑。 8.另外,上訴人又重提兩車碰撞時的位置,與警員所繪草圖及從車輛丟掉的部份碎片散佈不符,但如此這般都為裁判官所考慮過,並無新意。事實上,第一證人的車輛車頭偏右,絕對可以理解。其中一個可能就是上訴人突然從小路駛出,乃在急剎之餘拐右閃避,卻仍然失敗。 9.最後,上訴人曾要求在庭上播放一張光碟以顯示案發現場的環境,卻為本席所拒絕,原因是,光碟在事發後三天已拍下,但上訴人卻沒有在一審時申請播放,理由據稱是原物當時在他的前妻處,不易取回,反正他從來沒有向裁判官提交。再者,本案宗卷內已有多幀相片及草圖,再看光碟也實無多大幫助。 10.本案的上訴理據不足,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