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凌偉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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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凌偉漢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書追討的債項金額為HK$224,700.01,債項自2003年10月17日欠下,基於雙方以下的協議:保險代理人協議,日期是2002年1月1日;委任書,日期為2001年7月10日;保險經理人協議,日期是2002年1月1日;保證收入及貸款協議,日期是2001年7月10日;及和解協議,日期是20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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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068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068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 2005年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2月21日 判案書 1.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凌偉漢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書追討的債項金額為HK$224,700.01,債項自2003年10月17日欠下,基於雙方以下的協議:保險代理人協議,日期是2002年1月1日;委任書,日期為2001年7月10日;保險經理人協議,日期是2002年1月1日;保證收入及貸款協議,日期是2001年7月10日;及和解協議,日期是2003年5月5日。 2.2004年1月21日,呈請人在一份中文報章刊登了法定要求償債書。2004年11月5日,呈請人提出破產呈請。2004年12月28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凌先生。 3.凌先生反對破產呈請。據本席了解,他並不否認欠下的債項,他提出唯一的反對理由,是要求法庭給予時間,讓他與呈請人磋商,希望達成一個分期還款的協議。凌先生已去信呈請人,要求以長達40個月的時間分期還款。代表呈請人的律師已經就此向呈請人尋求指示,證實呈請人並不接納凌先生所提出的還款建議。 4.由於凌先生並不否認呈請人的債項,他也確實沒有能力償還,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必須對凌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5.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凌先生的資產支付。
債權人:由李彭郭律師事務所張宝儀律師代表 欠債人:凌偉漢,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楊明鳳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