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楊氏)企業有限公司 訴 Great Union Garment Limite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198/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March 2005.
1. 原告人所申索的是2002年7月及8月份為被告人進行洗水加工的費用。
|
DCCJ219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4年第219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5年2月7及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3月1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所申索的是2002年7月及8月份為被告人進行洗水加工的費用。 2.所申索的其實是港幣109,128.53元,是原告人所稱被告人由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期間某些日子而非局限於所說的2002年7月及8月份所欠下的費用餘款。 3.被告人以兩個理由拒絕原告人的申索:第一,就有關工序,原告人與被告人並無合約參與關係(no privity of contract);第二,已經清付2002年7月份及8月份的有關工序。 4.原告人由董事楊雪華女士代表,她作證說,在中國東莞的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的辦房師傅張先生連同司機曾到原告人在東莞的公司找她,要求原告人為他們洗板,時為2001年12月。楊女士同意,但要求以現金付款。楊女士又聞說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的經理是黃先生,洗板完成及送貨後,黃先生會向她支付現金。楊女士的證言指,在這宗交易後,啓松的黃先生告訴她雙方可以長期合作。2002年2月24日,她向啓松提供公司的報價單,而啓松的黃先生則在這張報價單上簽名及蓋印表示同意。議定的付款方法是,啓松將於首個月的月結後付款;至於第2個月,則會在月結後30天付款,付款時須用港幣劃綫支票,抬頭人寫原告人公司。 5.楊女士的證言並指出,原告人雖然多番催促,但啓松由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仍沒支付任何款項。2002年6月中,啓松的黃先生通知她,啓松的老闆林少文先生現身處東莞啓松廠房,於是便前往找林先生商討欠款事宜。同時是香港被告公司的老闆林先生告訴她,東莞啓松是被告公司在大陸的廠房,對欠下她那麽多錢感到抱歉,又說在數天内會付她100,000元人民幣,日後在香港的被告公司會支付加工費。楊女士作證說,自這次會面後,所有加工費便由被告公司在香港支付。此外,楊女士又說,2002年7月17日她向被告人提供了一張報價單(證物P1)。就本席所見,這張證物P1的報價單的收件人爲啓松,並由被告人的廣州公司的林姑娘以“聯大(啓松)”名義簽署。 6.楊女士作證時指出,在香港的被告公司再有兩次付款,金額分別為港幣60,000.00元及港幣110,957.35元。原告人就2001年12月至2002年8月為啓松所做的工序申索合共港幣374,872.60元。而原告人在2002年8月後再沒施工,扣除從被告人收到的3筆款項後,被告人尚欠下餘款港幣109.128.53元。 7.所有來自原告人的月結單及發票的收件人均為東莞啓松,並非在香港的被告公司。發票呈堂(證物P5)是爲了顯示啓松仍欠原告人的確實數目,這些發票應該與原告人交給啓松的月結單可以核對,但這些發票及月結單的準確性以至真確性都存着爭議。就2002年4月份而言,並沒有發票呈堂,只有月結單,金額為港幣36,346.53元。 8.辯方證人關金儀小姐作證說,爲了一次過清還原告人追討啓松的所有款項,啓松及被告人在東莞的廠房佳潤洗水廠的會計文員擬定了2002年1月至8月份的最後結算表。這張結算表現由被告人呈堂作爲證物D1,文件上的日期為2002年10月24日。根據這張文件,被告人開出一張以原告人爲抬頭人的港幣110,957.35元支票(見被告人的文件冊第24頁)。原告方面的楊女士接下這張支票,並在結算表證物D1寫上“事后對數”。根據關小姐的證言,被告人在香港的公司沒有任何文件以核實原告人向啓松追討的款項。被告人在香港的公司是一間與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獨立而不同的有限公司。被告人將所有洗板及洗水加工的工序都交由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處理,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自行聘用其他公司代為完成。關小姐的證言指,林少文先生是被告公司的一位董事及股東,也是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股東。被告人並不否認這兩間公司有共同的股東及董事。此外,關小姐的證言亦有提及,被告公司就東莞啓松所欠款項付款予原告人是出于内部安排。關小姐說,被告人在2002年10月付款港幣110,957.35元後,原告人僅稱尚欠洗板費,從來沒說尚欠付洗水加工費。被告人否認東莞啓松尚欠原告人洗水加工費,即使東莞啓松尚欠洗水加工費,被告人亦完全無須向原告人負責。此外,被告人還指出,根據行内一般做法,洗板是免費的。無論如何,如果東莞啓松尚欠7月及8月份的洗板費,金額亦應只有港幣3,010.00元。 9.顯然易見,由原告人提交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月結單是原告人與啓松的爭抝所在。被告人須依賴啓松的會計文員核實月結單是否準確。啓松在東莞亦應存有發票副本,被告人依然對原告人呈交的發票是否準確有所爭議。被告人願意,並且確實已向原告人支付港幣110,957.35元,以平息原告人對2002年1月至8月份東莞啓松工序的追討。這筆款項是在原告人的與及東莞啓松的會計文員核實雙方賬目,並擬定出最後結算表後支付的。這張文件是證物D1。楊女士代原告人收下這筆付款,但對經核實的單據證物D1卻有所不憤。她作證說,她到被告人的香港公司要求付款時沒有帶文件,所以保留事后對數的權利。本案清晰顯示,被告公司雖然願意支付原告人為東莞啓松進行的工序,但只可以在原告人的與及東莞啓松的會計文員同意並核實有關金額後才能支付。這個程序早已完成,並已由被告人如數支付。而可以核實原告人的發票及月結單是否真實、正確的只有原告人的以及東莞啓松的會計文員。原告人向本庭呈交文件說是已完成的工序的月結單及發票;可是,除卻這些文件上的資料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這些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實、正確。被告公司已經願意為東莞啓松付款,東莞啓松的會計文員已經和原告人的會計文員擬定2002年1月至8月份的最後結算表,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告人聲稱還有欠款,這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原告人若聲稱任何發票尚有欠款,應如證物D1所顯示,經過原告人的會計文員與東莞啓松的會計文員合作解決;然而,這次看來並沒有這樣做。 10.除非能證明被告人是東莞啓松的主事人(Principal),而東莞啓松與原告人訂下合約時又是以被告人的代理人身分進行,原告人對被告人就東莞啓松所欠款項提出的訴訟才能勝訴。假設中間存有代理人關係,那麽被告人便會是東莞啓松的未經披露身份的主事人(undisclosed Principal)。可是,被告公司與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是兩間不同的有限公司,儘管被告人的某些股東及董事同是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這兩間公司是不同的實體。雖然被告人就東莞啓松所欠的款項曾向原告人付款,但這並不屬於合約訂明的義務;因此,當被告人拒絕再次付款時,原告人便不能強迫被告人付款。本庭席前的證據顯示,東莞啓松服裝有限公司是以公司本身身分行事的。東莞啓松的辦房師傅張先生接觸原告人,要求原告人為東莞啓松進行一些工序;經理黃先生則代表東莞啓松與原告人訂立合約。而這件事在該合約訂立6個月後、東莞啓松未能向原告人支付欠款時,被告方面的林少文先生這才進場。雖然被告公司將所有洗板及洗水加工的工序都送往東莞啓松,但這並不足以使被告人成爲東莞啓松的主事人。東莞啓松一向獨立行事,在聘用其他公司代勞時,其身份亦是一獨立承辦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因此,本席不認爲東莞啓松可被視作被告人的代理人以促使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存有合約關係。 11.由於本席裁定被告人並非東莞啓松的主事人,因此,原告人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由於雙方沒有合約參與關係而不能成立。故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並下令被告人可得訟費。如果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出席人士: 楊雪華小姐代表原告人 譚潘葉律師事務所延聘鄺其德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