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 訴 佳成燙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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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被告公司的前僱員,他的入職日期是1992年5月2日,而他最後的工作日是2002年11月21日。他的申索是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有薪年假、年終酬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他指稱被告公司不當地終止他的僱傭合約,但被告公司否認此點,它指稱原告人是自動辭職的。它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人賠償代通知金5,750元。

Case No.DCCJ 6024/2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Mar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602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6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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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UNG MAN (張文) 原告人
   
  KAI SHING HOT STAMPING COMPANY LIMITED
(佳成燙金有限公司)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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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4年8月24日、25日、26日及11月29日

最後書面陳辭日期:2004年12月6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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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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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是被告公司的前僱員,他的入職日期是1992年5月2日,而他最後的工作日是2002年11月21日。他的申索是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有薪年假、年終酬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他指稱被告公司不當地終止他的僱傭合約,但被告公司否認此點,它指稱原告人是自動辭職的。它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人賠償代通知金5,750元。

原告人的証供

2.原告人是一名精神病人,於2002年11月21日晚上下班後,他感覺精神不能集中,同時他感覺有幻覺出現。翌日,他在父親張余和(“張”)的陪同下,向被告公司請假。張對廠長蕭永成(“蕭”)講述原告人的精神狀況,因為原告人的母親是在家鄉,在香港沒有人照顧原告人,他害怕有意外發生,於是他向蕭請2至3星期的假期,好待原告人返回家鄉。蕭批准他放假,並說在香港工作,精神壓力大,原告人返回鄉可以散心,以及看精神科醫生。張向蕭要求填寫請假紙,蕭說不需要。謝過蕭後,他們便離開工廠,並在被告公司的樓下看西醫,醫生開了3天的藥給他服食。11月23日,在張陪同下他返回家鄉,並在福州巿醫院精神科看病,醫生斷定他患了精神分裂症。

張余和的証供

3.就向蕭請假的証供而言,他的証供與原告人的証供脗合。他說他早於原告人從家鄉返回香港。12月4日,他致電被告公司,蕭接電話。他講述原告人在內地治病的情況,蕭說該段時間他很繁忙,突然之間,他聽到有另一道電話找蕭,蕭說以後再聯絡,他便收綫了。

4.12月9日,他前往被告公司,向蕭講述原告人的病況,要求多請14天假,以使原告人有足夠時間醫病及休息,他亦要求替原告人支取11月份的薪金。蕭說支票寄出了,跟著拿出一封辭職信給他簽署,他拒絕簽署,說要待原告人翌日回來自己決定。蕭說,他簽也好,不簽也好,原告人不必回來,因為他曠工;他說原告人因病向他請假,他為何要辭職。蕭說,他沒有香港政府醫生紙,他說他們向他請假回鄉看醫生,他已同意了他們的要求,現在卻反口。蕭說他不接受大陸醫生紙及香港醫生紙,祇有政府醫生紙才可接受。當他離開被告公司時,蕭把原告人的衣物、鞋等交給他帶回去。

蕭永成的証供

5.蕭說在2002年11月22日早上,原告人和張返回被告公司,原告人說他精神不佳要休息,所以不想再在被告公司處工作,要求辭職,但張立刻阻止原告人說下去,並隨即代原告人提出要求2星期病假。由於事出突然,原告人一時要辭職,一時要2星期病假,而病假的長短需由醫生決定及証明,因此他特意提醒張帶原告人到被告公司附近的賽馬會診所看醫生及提交病假証明書,並盡快交回病假紙,以便趕及在12月5日糧期內計算工資。他重申說明若真的要這樣的病假,原告人便必須得到醫生証明。原告人和張聽後說沒有問題便離去。其後原告人沒有返回被告公司。11月23日,原告人沒有上班。他於當日致電原告人的家,但沒有人接電話。其後兩天他亦嘗試聯絡原告人,但原告人家中沒有人接電話。

6.12月4日,張致電給他,他代原告人要求再請2星期病假,他又說,假如原告人病情沒有好轉,他會代原告人請更長的病假,但他不知道原告人何時才可上班。蕭回應說,因為原告人未能提供病假紙,所以被告公司暫時以原告人未經批准請年假或事假,而不是病假來處理。此外,因為被告公司欠缺人手之故,原告人要立刻上班,不能無了期留空原告人的職位,以及不能讓原告人不斷地請事假。他要張交待事情的始末,並詢問原告人當時在何處,及要求原告人打電話確定,好讓被告公司安排請人事宜,張並無正面回答,只是說原告人身處內地,如果他不批准原告人請病假,原告人便會辭職不幹。

7.12月6日,被告公司寄出一封通知信給原告人,要求他於12月9日依期上班,否則作曠工式自動辭職論,同時它亦一併寄出11月份原告人的薪金給原告人。

8.12月9日,張找他,他詢問原告人的情況,張表示原告人仍在內地養病,他向張索取病假紙,張說沒有病假紙。其後他告訴張,被告公司已寄出信件,勒令原告人於當天上班,否則作曠工或自動辭職論。他問原告人有何打算時,張說原告人在此情況下惟有自動辭職,即時生效。他接受了張代表原告人的辭職。

案情分析

9.在11月22日到被告公司之前,原告人必定早已對他應該怎樣做作出了決定,並且知會了張:一是辭職,一是請病假。如果是前者,為甚麼張要阻止原告人說下去?如果是後者,為甚麼原告人會突然改變主意? 蕭提醒張和原告人到賽馬會看醫生及提交病假証明書,以便趕及在12月5日糧期內計算工資,又重申說明若原告人真要這樣長的病假,便必須要得到醫生的証明,張與原告人聽後說沒有問題。蕭的要求並不是難做的事,為何張及原告人沒有這樣做?他們說沒有問題,但卻沒有這樣做,明顯地他們是改變了主意,但他們為何會改變主意?

10.12月4日,張向蕭要求請2星期病假,他說,假如原告人病情沒有好轉,他會代原告人申請更長的病假,但蕭要求原告人親自致電給他予以確定,好讓被告公司安排請人事宜。張說如他不批准原告人請假,他便會辭職不幹。是否批准病假是極為重要之事,這亦是張致電的目的,因此,如果蕭的証供是真實的,張必然會問他,他是否批准他的要求,但蕭的証供完全沒有提此點,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12月9日,張前來被告公司,他找蕭的目的,必定是問他有關2星期病假批淮與否之事,但張依然沒有問他該事,這亦是令人難以置信的。

11.12月9日,當蕭問張原告人有何打算時,張說原告人在該情況下惟有自動辭職。如果張是要求蕭給予病假,為何他會突然改變主意,說原告人辭職? 如果他早已打算代原告人辭職,在蕭向他查問期間應自動提出,而不是在蕭勒令原告人需當日上班後才提及辭職之事。如果蕭的証供是真的,張顯然沒有一早打算辭職之意,因此他前往被告公司的目的,一定是要求蕭給予原告人更長的病假。11月22日,他阻止原告人就辭職一事說下去,但在12月9日,他卻代原告人提出自動辭職,這矛盾之處是令人難以置信的。

12.本席不接納蕭的証供,本席不相信他是誠實可靠的証人,原告人與張的証供脗合,本席裁定他們二人是誠實的証人,他們的証供內容沒有不妥之處。本席裁定他們二人的証供反映事實的真相,本席裁定原告人並無自動辭職,他是遭被告公司以自動辭職的藉口而解僱的。

13.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得直;本席撤銷被告公司的反申索。

代通知金

14.被告公司須支付予申請人15天的代通知金5,750元。

有薪年假

15.原告人說他還有3天年假未放,因此,被告公司須支付予申請人有薪年假1,112.9元(11,500 x 3/31)。

年終酬金

16.原告人說在見工時,他是被蕭及陳楚雄先生接見的,他們承諾他享有年終雙糧。本席接納他的証供。原告人是於2002年12月9日被解僱的,因此被告公司須支付予申請人年終酬金10,788.97元(11  8/31 x  1/12 x 11500元)。

遣散費

17.本席裁定原告人不是因為被告公司冗員而遭解僱的,因此被告公司不須支付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18.原告人就職於佳成已超過5年,因此他可得長期服務金81,283.15元 (127  7/31 x 1/12 x 2/3 x 11,500元)。經減去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 15,499.27之後,餘款為65,783.88元。

19.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

1. 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代通知金5,750元,有薪年假1,112.9元,年終酬金10,788.97元,以及長期服務金65,783.88元,被告人須於14天內支付予申請人共83,435.75元,及其利息,由2003年6月2日起計,直至清付為止,利息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藉命令所決定的利率的單利計算。
   
2. 被告公司的反申索被撤銷。

訟費

20.本席頒佈臨時訟費命令。被告公司須支付予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勞資審裁處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 該款額由法庭審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此項臨時訟費命令作實。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被告公司:由M/S Benny Kwong & Peter Tang律師行轉聘Vincent Poon 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