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潤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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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 (1) 條。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對其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64/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96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6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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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關潤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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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1月18日

裁判日期:2005年2月4日

判 案 書

引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 (1) 條。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對其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20歲女學生。在案發當日晚上10 時45分,控方第一證人登上一部巴士,坐在下層的一排雙人座位靠窗位置。她坐下把手上拿着的檔案夾及袋放在大腿上,然後把雙手交叉放在袋上閉上眼睛準備小睡。過了幾個站,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坐在她左旁的空位上。上訴人把背囊平放在自己的大腿上,然後把雙手放在背囊上。大約5至10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覺得有點冷,於是便從袋中拿出一件風褸蓋着自己的膊頭及前方,然後繼續睡覺,並進入熟睡狀態。

3.睡了一會後,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她的左胸被壓,於是她便張開眼睛。她看見上訴人的左手食指「篤着」她的左胸。上訴人很快的縮回左手 ,把手放在背囊上 ,雙眼望向前方並若無其事的坐着。控方第 一證人非常驚慌,不知如何是好。她把風褸放在袋上,閉上眼睛來平靜自己,好讓自己想想應如何應付。

4.過了幾秒,控方第一證人再感到有手指在她左胸旁邊的腋下上下掃動。她馬上張開眼睛望向左邊。她看見上訴人的一排手指正在郁動。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張開眼睛後馬上把手縮回,木無表情的望着前面。

5.接着控方第一證人站起來大聲質問上訴人,但是上訴人沒有回應 。控方第一證人便衝往車前方向司機 ( 即控方第二證人 ) 投訴 。司機把巴士停在最近的巴士站報警,並着乘客下車。

6.稍後警察接報到場並拘捕上訴人。經警誡後,上訴人說:「阿Sir,我一直响架車度瞓緊覺。」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作供稱他當日下班後拿着背囊乘巴士回家,當時他已經很疲倦。

8.他上了巴士後坐在控方第一證人旁邊,接着他便抱着直豎的背囊睡覺。整個車程中他都在睡覺,並沒有留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也在睡覺。當上訴人醒來時,他聽到控方第一證人說話,但不清楚她在說什麼。接着控方第一證人到司機處,在司機面前指斥上訴人非禮她。上訴人否認及聲稱自己在睡覺。後來警察抵達並向他查問,他告知警察他是在睡覺。他說他當天沒有用手指「篤」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也沒有用手掃過她左胸及腋下的位置。

上訴理由

9.代表上訴人的李倩文大律師提出五個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 ( ()

10.基本上,李大律師指裁判官並沒有將所有的證供作出分析;同時沒有考慮案件中各證人證供上的固有必然性 (inherent probabilities) 及固有非必然性 (inherent improbabilities) 而錯誤地以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的行為反應和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意外來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李大律師指這做法是不穩妥的。

11.李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整體證言的可靠性,而只是依靠她對上訴人的行為的反應及動作是否異常去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製造或誇大證供。她亦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證言的可信性或不可信性而不信納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接觸可能會是意外。

12.李大律師指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顯示她先入為主地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然後逐一剔除辯方指出證人證供不可信之處,最後裁定她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證供的可信性,不給予其證供足夠份量,因此定罪是不安穩的。

13.代表答辯人的陳文慧政府律師陳詞時指在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前,裁判官正確地分析及考慮了各證人證供上的固有必然性及固有非必然性;亦詳細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製造或誇大證供,和有關的觸碰是否意外。陳律師指裁判官的分析和考慮清楚詳細、合情合理,沒有任何錯誤或不穩妥之處。

14.本席在參閱了案件的謄本及裁判官的裁斷理由書後,贊同陳文慧政府律師的見解及說法 。雖然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沒有使用「固有必然性」或「固有非必然性」等字眼,但她確曾詳細考慮及分析所有案情。明顯看來,裁判官不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的情況是有「固有非必然性」。本席完全認同裁判官的看法 。須知每人會有不同反應 ,不能一概而論 。

15.本席亦看不出裁判官有「先入為主」的做法。她只是由控方第 一證人開始,將每一名證人的證供作出分析。

上訴理由 ()

16.李大律師指裁判官在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製造或誇大證供,及上訴人並非意外地碰到控方第一證人時,她沒有充份或適當地考慮證人證供上不同之處。

17.李大律師所提的各項,即巴士上的人數、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大聲質問上訴人等等,均已在裁判官席前提出。裁判官亦在裁斷陳述書內一一處理。本席完全看不見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沒有充份或適當地作出考慮。

18.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用較長的篇幅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而用較短的篇幅處理上訴人的證供即表示裁判官沒有詳細考慮上訴人證供的可信性。本席認為裁判官是在考慮及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才裁定他的證供不可信納。

19.雖然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沒有就上訴人在警誡下的即時回應作出任何評估,但在參閱過裁判官整個分析過程,這點不足以令本席認為定罪有不穩妥之處。

20.本席特別一提,李大律師提及當控方第一證人事後與一名女警對話後該女警在記事冊上記錄了:「Victim稱自己為咗確實事件刻意裝睡,瞌埋眼。」當控方第一證人被問及這點時,她指她沒有印象她當時曾與女警作出上述對話;同時她指出她沒有「刻意裝睡」。上訴人當時的代表律師曾就這點向裁判官陳詞,指控方第一證人誇大證言。

21.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出:

「… 辯方大律師所依賴的只是一本警察記事簿的影印本而非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人口供,該記錄似乎只是記下該名警員在調查後將她個人從控方第一證人所理解的事情撮要的記下,當辯方以此記錄質詢控方第一證人時,控方第一證人毫不猶豫的明確說出她有提及過閉上眼睛,但是她沒有提過裝睡。本席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本席並不認為該份證供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所矛盾而令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可靠。」( 上訴宗卷第19頁 )

22.李大律師批評裁判官作出猜測,指該記錄似乎只記下該名警員在調查後將她個人從控方第一證人所理解的事情撮要記錄下來。

23.在本案辯方律師利用這本記事冊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盤問。控方第一證人已明言她沒有跟該女警說她「刻意裝睡」。該女警並無被傳召上庭作供,以確證她當時是「正確地」將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寫下來。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明顯不承認她有該些對話,根本不能以該記事冊的內容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前後不符之處。裁判官的做法不足以令本席認為她就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作出分析上有任何不穩妥之處。

24.李大律師指裁判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中指出,如果是意外觸碰的話,「那麼碰到控方第一證人應該是上訴人的背囊,可是控方第一證人看見的卻是手指」與及「意外碰[到]的是不會有上下掃動的感覺的」(均在上訴宗卷第21頁)。李大律師指這裁斷是錯誤的 。她指意外觸碰並不單局限於上訴人手持的物件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意外觸碰亦不一定是沒有上下掃動的感覺。裁判官卻認為若有上下掃動的感覺必然不是意外觸碰,這點是不正確及欠妥善的。

25.根據上訴人當時所描述的情況,如果是意外觸碰的話,為甚麼觸碰物不是他的背囊?即使他的手指觸碰上訴人 ,理應不會是「上下掃動」此動作 。裁判官的裁斷完全合情合理,並無不穩妥之處。

上訴理由 ()

26.李大律師指關於性罪行的佐證規則 (corroboration rule)已被廢除,故裁判官無需在定罪前給予警告。裁判官裁定第二證人可以確認第一證人曾向他投訴遭人非禮,卻沒有在裁斷陳述書中提到她會如何處理這方面的證供,即視作新近投訴 (recent complaint) 抑或是作為佐證之用。

27.裁判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清楚裁定控方第二證人除了可以確認控方第一證人曾向她投訴遭人非禮外,並無提出任何可以協助法庭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官既然是一名專業的法官,在她的裁斷中,她並無誤將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作為「佐證」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之用。即使她沒有特別提出她如何處理這方面的證供,亦沒有任何不穩妥之處。

上訴理由 ()

28.李大律師指裁判官只在口頭裁決指她不接納上訴人就有關觸碰是否意外,及在陳述書內亦有提及這點,似乎沒有明言上訴人聲稱觸碰純粹是意外的說法是不是謊言。但根據常理,唯一推斷是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在說謊。裁判官在本案中需要給予自己有關謊言的指引。

29.李大律師指本案是猥褻侵犯的性罪行,裁判官如果認為上訴人是說謊的話,她更應從獨立於其他證供以外的來源用以確證,而並非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後牽強地不接納上訴人意外觸碰之說,來達到信納控方第一證人並無誇大或製造證供的目的。

30.本席不認同李大律師這說法。在本案中,控方及裁判官都沒有依賴上訴人是否說謊來證實上訴人是否干犯控罪。事實上,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是截然不同的版本。在聆聽及目睹所有證人作供及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判官作出詳細分析。裁判官在給予充份理由後,決定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否定上訴人的說法。

31.在本案並無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定罪有不穩妥之處。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文慧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李倩文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