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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的原申索為:一、雙糧;二、公眾假期工資。兩項申索均被裁定不成立。上訴許可申請書只涉及雙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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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1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案件2004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2004年第100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2月22日 判決日期:2005年2月22日 判 案 書 1.申索人針對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的裁定申請上訴許可。 2.申請人的原申索為:一、雙糧;二、公眾假期工資。兩項申索均被裁定不成立。上訴許可申請書只涉及雙糧一點。 3.原仲裁的爭議為:申請人稱答辯人承諾支付雙糧,但沒有照辦。答辯人的趙先生則指僱傭合約清楚指明沒有雙糧,他亦未曾承諾。僱傭合約第三條款註明,合約為期十二個月,沒有約滿酬金,按照僱傭期內工作表現將會支付一個月額外薪金。 4.申請理由指:一、仲裁官審前解釋《僱傭條例》沒有規定雙糧及合約亦沒有規定雙糧,就於事實上各執一詞,是偏幫僱主的。二、她因不熟習仲裁程序,表現欠佳,被仲裁官批評,心忿不平。 5.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第31條規定,提出上訴的所據理由須指牽涉法律問題。申請人指本案法律問題是口頭合約亦可生效,而並非如仲裁官所稱不能生效。 6.原仲裁的爭議為事實問題,仲裁官認為書面合約註明一個月額外薪金視乎表現酌情支付。支持答辯人,信納答辯人證人證供,是仲裁官的事實裁斷,亦非超乎合理範圍的裁斷,不屬只牽涉法律問題。而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亦未能指出仲裁官存有偏見。因此申請被拒絕。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