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Chartered Bank 訴 Cheuk David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4354/200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05.
1. 原告人於1986年向兩名被告人借出840,000元的樓宇貸款,而兩名被告人將其物業(即Flat No.8 on 31st Floor, Block M (Siu Ho House) Siu Hong Court, Tuen Mun)做按揭,按給原告人。兩名被告人自2003年7月開始便沒有依期向原告人歸還借款。兩名被告人於2003年10月3日把上述物業交付予原告人,原告人於2003年11月14日把該處所以760,000元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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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435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3年第43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聆訊日期:2005年1月3日及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月4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於1986年向兩名被告人借出840,000元的樓宇貸款,而兩名被告人將其物業(即Flat No.8 on 31st Floor, Block M (Siu Ho House) Siu Hong Court, Tuen Mun)做按揭,按給原告人。兩名被告人自2003年7月開始便沒有依期向原告人歸還借款。兩名被告人於2003年10月3日把上述物業交付予原告人,原告人於2003年11月14日把該處所以760,000元售出。 2.在申索書的第12段,原告人列出在2003年11月14日兩名被告人欠原告款項132,871.73元的細節。 3.本席接納原告人兩名證人的證供。 4.第一被告人已於2002年12月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宣布為破產人士。原告人於2003年11月21日中止針對第一被告人在本案的訴訟。 5.本席裁決原告人針對第二被告人的申索得直。第二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132,871.73元及其利息,利息由2003年11月15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而利率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藉命令所決定的利率計算的單利計算。 6.訟費。 第二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原告人聘用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訴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按彌償的基準而審定。
原告人: 的近律師行的Mr Raymond Lau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