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秦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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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第二項控罪,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分別監禁10個月及8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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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7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7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84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15及2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第二項控罪,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分別監禁10個月及8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在一間店內接待一位喬裝客人的入境處人員,在警誡下,她承認用假姓名來香港,在2001年曾用真正身份來港,後來被捕及遣反內地。 3.為了再次來港找工作,她用人民幣5,000元購買一本虛假的雙程證。上訴人現年39歲,在律師求情下,透露今次上訴人來港,是想探望她的患病叔父,因她的叔父患病不能處理他的裁縫店工作,所以上訴人在案發當日到裁縫店開門及把衣服交給客人。 4.上訴人已有一次在港犯事記錄,在2001年判監2個月,緩刑2年,因此上訴人知道犯這案件的嚴重性。裁判法官考慮了過往的案例後,就第一項控罪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為15個月,因為上訴人認罪,扣減了三分之一,判上訴人入獄10個月;就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上訴人認罪扣減為8個月,因為兩項控罪出於同一事實,所以同期執行。 5.本席認為這刑罰很適當,沒有偏高的現象。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童大律師陳詞中的上訴理由是依賴人道主義為理由對刑期作出上訴。童大律師提出兩個理由;第一,上訴人患了惡性子宮病,另外上訴人的母親於判刑後患上腦血管梗塞,病情嚴重。 6.本席認為上訴人患上子宮病,若在香港監獄來說,亦可接受醫療,但本席最關注是上訴人的年老母親,童大律師在上次已呈遞了關於上訴人母親的醫院通知書及醫生的報告。答辯人方面需要時間調查報告的真相,因此在本年12月15日,本席押後到今天看進展如何。 7.明顯地,在這期間,雙方亦有接觸,而上訴人的律師提供了醫院的負責人、醫生的姓名及醫院的電話給答辯人。因為答辯人方面是有一定的困難,正如溫大律師所提及,控方一定要求內地公安合作來調查醫院方面的事項,但因為經數次電話聯絡後,內地公安亦不能提出他們何時才能收集到答辯人所需的資料,所以代表答辯人的溫大律師到現時亦不能夠確實究竟這些資料真或是假的。因此溫大律師要求本席再給時間答辯人等待內地公安有足夠的時間調查。但溫大律師亦不知道需要多久時間,溫大律師要求4個星期。 8.在這方面,本席擔憂因為上訴人的母親是一位老人家,而按照醫院的報告,現在是在一個非常危殆的情況。在這情況下,本席要作出一個決定,在人道理由方面,是否應該被上訴人有機會回去看她母親最後一面。 9.童大律師在她的陳詞亦引用了過往有一案例,是一個裁判法院上訴案例:The Queen v Lam Ah Lung & Cheng Fu Kwo, HCMA 256/1995,其中一個上訴人的情況與今次上訴人的情況是相符,因為該位上訴人的父親在內地亦是患病,情況嚴重。但香港政府沒有時間確認醫院方面的情況,在這情況下,梁大法官有以下的說法:
梁大法官在這案件接納了該位上訴人可以依賴人道主義,雖然控方當時未能證實醫院方面的報告的準確性。 10.本席考慮童大律師所指,在12月8日已經提供了有關醫療報告,但控方方面沒有開始作出任何調查,直到12月15日,當上訴聆訊時,溫大律師要求押後調查這些報告,因不能說出內地公安需要多少時間來調查。因為這屬於一個危急的情況,所以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可以依賴就人道主義為理由,判即時遣反內地,給上訴人機會見母親最後一面。今次上訴得直,上訴人原先的刑罰被撤銷,她可盡快回大陸見其母親。
答辯人: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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