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敬益 訴 京華山一証券(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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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申請人(何敬益)入稟區域法院,向答辯人-京華山一証券(香港)有限公司(‘京華’)索償。

Case No.HCMP 119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Nov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19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1198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139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何敬益  
   
答辯人 京華山一証券(香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1月25日

 判案書

 

1.2000年,申請人(何敬益)入稟區域法院,向答辯人-京華山一証券(香港)有限公司(‘京華’)索償。

2.申請人指‘京華’疏忽,沒有將股票月結單寄到他地址,令他不能將名下的18萬股華基泰認股證以最高價格出售,做成損失。

3.申請人在‘京華’開設戶口,進行股票買賣。2000年1月21日,申請人購入90萬股華基泰股份,並在2000年1月26日,將該批股份出售。由於申請人在該天仍為股份的持有人,根據華基泰公司在1999年11月26日的公布,申請人獲發18萬股華基泰認股權證。18萬股華基泰認股權證亦在2000年2月3日存入申請人戶口。

4.‘京華’分行經理曾多次試圖以電話接觸申請人通知他上述認股權證已存入其戶口一事,但不成功。郵寄月結單亦因地址錯誤而不能成功送達給申請人。

5.2000年4月初,申請人投訴未有收到月結單,結果‘京華’將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的月結單一次過寄給申請人。

6.2000年4月28日,申請人表示已收到月結單,但要求月結單中文譯本。‘京華’亦在2000年5月5日左右將月結單中文譯本寄給申請人。

7.2000年5月18日,申請人將18萬股華基泰認股權證以每股24仙沽售。

8.‘京華’指2000年2月3日至2000年5月18日期間華基泰認股權證最高收巿價為60仙。但申請人指最高收巿價為64仙。

9.申請人指‘京華’沒有將月結單依時寄給他,令他不能以最高價格出售該18萬股華基泰認股權證,做成64仙—24仙x18萬股=72,000元的損失,故此要求‘京華’賠償。

10.案件在2001年8月1日審結。區域法院陸啟康法官撤銷申請人的索償。申請人曾要求陸法官批准他上訴。2001年8月28日,陸法官拒絕他的申請。

11.2004年5月11日,申請人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申請,要求獲准逾期上訴。2004年5月27日,上訴法庭袁家寧法官以申請延誤極之嚴重,亦無合理解釋理由,故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12.申請人現重新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逾期上訴陸法官的判決。

13.申請人指自己患有多種疾病,亦不理解陸法官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後,他有權再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他亦強調‘京華’承諾每股賠償10仙給他,但他不接受。證監會亦因‘京華’不小心而向‘京華’採取適當行動。

14.任何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敗訴一方有權向法庭申請上訴。

15.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條規則,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需在有關判決完備日期翌日起計28天內提出。如上訴許可申請遭區域法院法官拒絕,則要求批予許可申請必須在該項拒絕日期起計另一段14天期限內向上訴法庭提出。

16.區域法院陸法官在2001年8月28日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2004年5月11日,申請人才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申請,和陸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日期相比,長達2年9個月,遠遠超過法定的14天期限。

17.申請人指自己患病和不懂法律程序作為延誤的解釋。該等解釋並非合理解釋。雙方曾提出過的解決方法亦和法庭要作出的裁決無關。

18.再者,陸法官裁定根據合約‘京華’沒有明示或暗示責任將月結單寄給申請人。華基泰公布送贈認股權證的消息亦是公開在報章發布,因此申請人理應知悉。陸法官更裁定作為一資深投資者,申請人亦已知悉有關公布。

19.即使‘京華’有將月結單寄給申請人,申請人只能在2000年3月收到,當時,華基泰認股權證價格已下跌至35仙,而申請人亦承認在該情況下會繼續持有,不會出售認股權證。因此,‘京華’沒有將月結單寄給申請人一事,不是造成他聲稱所受損失的原因。

20.陸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更改了的索償基礎,指‘京華’有責任在2000年2月3日當18萬華基泰認股權證存入其戶口後,立刻通知申請人。

21.陸法官指出股票巿場十分波動,是否出售股票/認股權證全是投資者個人決定,申請人根本不能證明能在限定期間能以最高價成功出售18萬華基泰認股權證。

22.陸法官亦拒絕接納申請人指不能在收到月結單中文譯本前理解月結單內容,故未能知悉其戶口有18萬華基泰認股權證一事。陸法官裁定申請人在2000年5月18日前已知悉獲配18萬股華基泰認股權證,而他個人決定繼 續持有直至2000年5月18日才出售。在上述情況下,申請人聲稱所受的損失是其個人決定造成,故無權向‘京華’索償。

23.陸法官所作的裁決,屬事實方面的裁決,亦有充份證據支持。上訴法庭不會更改該裁決。

24.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不但極度延誤,亦沒有合理理由解釋,他的上訴亦沒有足夠理據支持。

25.袁家寧上訴法庭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絕對是正確決定,本庭認同該決定。

26.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任懿君)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