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42/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rch 2005.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盗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04年3月29日在九龍深水埗順寧道的屈臣氏店内偷竊一部價值19.90元屬於屈臣氏的迷你收音機。於2004年11月3日經審訊後,游德康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被判罪而提出上訴。 於2005年2月22日的上訴聆訊被本席駁回她的判罪上訴。上訴人現按照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及33條提出動議向本席申請簽發證書,使她可向終審法院申訴上訴許可就本席的决定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24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r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4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4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44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上訴人 林玉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5年3月4日

判决日期:2005年3月4日

判决書

序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盗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04年3月29日在九龍深水埗順寧道的屈臣氏店内偷竊一部價值19.90元屬於屈臣氏的迷你收音機。於2004年11月3日經審訊後,游德康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被判罪而提出上訴。 於2005年2月22日的上訴聆訊被本席駁回她的判罪上訴。上訴人現按照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及33條提出動議向本席申請簽發證書,使她可向終審法院申訴上訴許可就本席的决定提出上訴。

2.雖然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有關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及33條申請簽發證書的先决條件,但她卻没有提供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理據。她重覆在原審及上訴時的理據。她指原審裁判官没有理由不信納她的證供而不接納她的辯解。而原審裁判官的定罪對她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3.在駁回上訴人的上訴時,本席已向她解釋她的上訴是針對原審裁判官對證人的可信性評估及事實的裁定;而上訴法庭不可輕率地干預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本席亦已向她清楚道出她的證供前後矛盾;與客觀事實不符,而她的案情辯解不可信。所以原審裁判官有充份理由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供。

結論

4.上訴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理據也是針對原審裁判官對證人的可信性評估及事實的裁定。原審裁判官的裁定與本席駁回她的上訴的决定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她亦未能闡明她被定罪對她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因此,本席拒絕上訴人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簽發證明書的申請。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24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