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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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盗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04年3月29日在九龍深水埗順寧道的屈臣氏店内偷竊一部價值19.90元屬於屈臣氏的迷你收音機。於2004年11月3日經審訊後,游德康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被判罪而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24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4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4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44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上訴人 林玉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5年2月22日

判案日期:2005年2月22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盗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04年3月29日在九龍深水埗順寧道的屈臣氏店内偷竊一部價值19.90元屬於屈臣氏的迷你收音機。於2004年11月3日經審訊後,游德康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被判罪而提出上訴。

案情

2.以下是原審裁判官所裁定的事實。於2004年3月29日下午12時45分,一名屈臣氏的職員正在店舖近正門出入口處檢拾貨物。其間;店舖的防盗警鐘突然響起,同時;她見到上訴人在正門處。該名職員隨即問上訴人是否購物忘記付錢。上訴人便從攜帶的手提包内拿出一部只在屈臣氏發售的迷你收音機交給該名職員並說她想「俾番錢」。突然上訴人向東京街逃跑。該職員立刻追趕並把上訴人截停及帶回屈臣氏舖内報警處理。

3.上訴人没有任何刑事記錄。她選擇作供自辯。她陳述當日她從店舖近門口的貨架拿取了該部收音機進入舖内。當時防盗警鐘設有發出警號。她在舖内拆開包裝及拿出該部收音機。她的目的是檢視該部收音機的接收頻道。當她發現該部收音機不能接收AM頻道時便打消了購買的念頭。她拿着該部收音機在舖内找尋她欲購買的牙膏,唯店員告知她暫時没有存貨。於是她便離開該店舖。在離開時上訴人把該部收音機放回原先近門口的貨架上。當時没有人留意到她已放回該部收音機。當她踏出馬路時;該職員高呼「搶嘢」。上訴人立即停步,見到該職員拿着該部收音機趕上前拉着她的上衣並要求搜查她的手提袋。上訴人質問該職員她偷了甚麼東西並讓該職員搜查她的手提袋。該職員只説上訴人拿走貨品没有付錢,但拒絶搜查她的手提袋。上訴人質問該職員為何堅持她付錢,她自辯已把該貨物放回原處。最後;她跟隨該職員返回屈臣氏舖内意圖理解發生了甚麽事情。

4.原審裁判官裁定該職員可信而信納她的證供。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混亂,作供時前言不對後語及撒謊。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把她定罪。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指原審裁判官没有理由不信納她的證供而不接納她的辯解。她的上訴是針對原審裁判官對證人的可信性評估及事實的裁定。上訴並非重審,法庭不可輕率地干預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上訴人在主問階段作供時稱她聽到該職員呼叫才停步與她理論;但在被盤問時卻改稱她與該職員理論一段頗長的時間,而當她離開時該職員才高呼「搶嘢」。上訴人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很明顯她在舉證時揑造證供以求脱罪。原審裁判官有理由認為她在撒謊而不信納她的證供。此外,她的證供亦不可信。她稱從該店舖的門口的貨架拿取該部收音機亦是明顯撒謊。根據該職員的證供,放在近門口貨架的收音機與防盗感應裝置太接近,不能貼上防盗標籤,否則會導致防盗警鐘誤鳴。但該職員從上訴人所檢獲的收音機是已貼上防盗標籤。由此證明上訴人所拿取的收音機並非放在大門附近貨架上而是放在舖内貨架上的收音機。這證明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上訴人的謊言令她的案情難以置信。上訴人揣測該職員見到她拆開該部收音機的包裝而堅持她要付錢把該部收音機買下。這是她構造全不可信的辯解。

6.上訴人指在調查時,警員不容許她致電回家及損壞了她的手提電話。縱使她的説法屬實,這亦與案情無關,亦無損該職員的可信性。

結論

7.本席也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前後矛盾,她的證供與客觀事實不符,她的案情內在不可信。原審裁判官已小心分析雙方的證供。原審裁判官有充份理由信納該職員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上訴法庭是不宜干預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本席也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定。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罪上訴。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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