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的近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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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6月21日及2004年2月12日,鍾安德法官作出針對上訴人馬桂珍的命令,包括訟費命令。與訟另一方是的近律師行(被告)。

Case No.CACV 133/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a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3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13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3年第8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原告 馬桂珍  
   
答辯人/被告 的近律師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聆訊日期: 2005年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月1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3年6月21日及2004年2月12日,鍾安德法官作出針對上訴人馬桂珍的命令,包括訟費命令。與訟另一方是的近律師行(被告)。

2.2004年3月19日,上訴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判令以“原告(即上訴人)實物押記給被告人作為支付訟費方法。”

3.2004年3月25日,上訴人提出另一傳票申請,要求法庭下令被告支付她另一傳票申請的訟費。上訴人亦要求作出聲明指即使文件出錯,法庭也不能改正。

4.上述兩張傳票都被鍾安德法官撤銷。

5.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她持的理由是“原訟法庭法官的判決是高院訴訟史上的悲劇。”在其補充上訴理由,上訴人指鍾安德法官的書記篡改判決書,發出偽造蓋印命令。

6.聆訊時,上訴人指張舉能法官不是上訴法庭法官,故本庭是非法組成的。她重複指被告有多項不當行為,包括挑選對他們有利的法官處理有關案件,亦有和司法機構人員串謀,作出對她不利的決定。

7.本庭不打算再就上訴人對司法機構的指控回應。她的指控沒有根據,只是源自她不滿及不接受法庭的裁決。

8.上訴人指她沒有欠被告任何訟費,故被告沒有權力以她欠訟費為理由,申請將她名下物業押記。上訴人是否有欠訟費已由法庭裁決。無論如何,她不能強制被告接受她個人為實物押記以支付訟費的方法。她要求被告立刻支付自行評定的5,000元訟費亦是沒有基礎支持的。

9.本庭認為鍾法官的裁決正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論據都不成立。事實上她提出的傳票申請是完全沒有法理支持。本庭撤銷上訴及下令上訴人支付被告本上訴所涉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被告:由薜日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