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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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馬桂珍)向被告(中國銀行)索償。在訴訟過程,上訴人曾多次作出非正審申請,多項申請亦是重複作出的。

Case No.CACV 107/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a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0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10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1年第1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原告 馬桂珍  
   
答辯人/被告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原香港金城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聆訊日期: 2005年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月1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馬桂珍)向被告(中國銀行)索償。在訴訟過程,上訴人曾多次作出非正審申請,多項申請亦是重複作出的。

2.2004年2月13日,上訴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作出三項頒令:

(一) 更改鍾安德法官在2003年11月21日及12月11日宣布的暫准訟費命令;
   
(二) 被告支付該申請所涉訟費;及
   
(三) 法庭作出懲罸性訟費命令,被告須支付100萬元。

3.2004年3月15日,上訴人亦提出另一項傳票申請,要求法庭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強制被告的僱員出庭。

4.鍾安德法官撤銷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5.誠如鍾法官的判案書中清楚指出,上訴人作出的申請,早已在其他聆訊處理過。

6.更重要的是整宗案件已審理完畢,上訴人的上訴亦已被上訴法庭駁回。

7.上訴人的申請亦沒有任何基礎或可爭抝的論據支持。

8.在其上訴通知書,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原訟法庭法官的判決是高院訴訟史上的悲劇。”

9.在其補充上訴理由,上訴人指被告和法庭書記篡改法庭判決,偽造文件。她亦指鍾法官其實沒有撤銷她要求傳召被告僱員出庭的申請。

10.上訴人更指被告和司法機構人員串通令她上訴失敗及/或阻止她向終審法院提出最終上訴。

11.上訴人陳述時,亦重新提出張舉能法官不是上訴法庭的法官,故本庭不是合法組成的法庭。她亦不停提醒本庭需執行公義,依法判案。

12.本庭不打算就上訴人的指控逐一再回應。她的指控和本上訴無關,亦完全沒有根據,只源自她不滿及不接受法庭多次判她敗訴的決定。本庭亦當然會履行法律賦予本庭的職責,執行公義,不偏不倚地依法判案。

13.本庭已考慮過有關因素,本庭認為鍾法官已將上訴人的申請撤銷,他的裁決正確、合理。本庭沒有任何基礎更改他的裁決。

14.上訴人的上訴駁回。本庭亦下令她支付被告本上訴所涉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原告:無律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被告:由陳鈞洪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楊碧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