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001015/200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rch 2005.
1. 申請人指稱他分別於2001年9月21日和22日在太古城中心南商場(下稱「 該商場 」)依據答辯人指示清潔3樓美食廣場後巷(下稱「 該後巷 」)及4樓和3樓之間的第一號樓梯(下稱「 該樓梯 」)時,有些已稀釋的起漬水濺入雙眼引致受傷(下統稱「 該些意外 」)。申請人依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下稱「 該條例 」)提出僱員補償申索。申請人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下稱「 該委員會 」)於2003年7月9日發出的覆檢評估證明書(下稱「 該評估書 」)提出上訴。答辯人否認該些意外,但不就該評估書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