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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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的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8 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 23(1)、33(1)及34 條,被判罰款2,000 元。他現不服定罪及判罰過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1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21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3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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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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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3月15日

裁決日期:2005年3月15日

判 案 書

1.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的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8 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 23(1)、33(1)及34 條,被判罰款2,000 元。他現不服定罪及判罰過重,提出上訴。

2.本案在聆訊時,只傳召一名警員作為控方證人。上訴人亦有作供及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3.根據該名警員證供,事發時他與身穿制服的同僚在步行巡邏期間,看見上訴人本來迎面向他們走去,但突然急速步出馬路。於是他上前截停上訴人,在上訴人的褲袋內搜出涉案毒藥。在警誡下,上訴人指該些毒藥乃朋友提供予他的傷風藥。

4.上訴人作供時,對他身上藏有該些藥片及藥片中含有「西替利」,屬第一部毒藥此點並無爭議,亦無爭議在警誡下說過的那番說話。但他指藥片是放在他較大的褲袋而並非如警員所說在較細的褲袋內。他表示藥片是其友人在他被捕前兩三天見他不適交給他的,他只知道那些是傷風感冒藥,但他並沒有服用。他被捕後提供了友人的電話予警員作進一步調查,亦有傳召該名朋友作供。該友人承認在案發前幾天見上訴人不適,好意給予他兩片藥片。而事發當日,她有收到警員的電話查詢。她向警員承認該些感冒藥是她提供予上訴人的。她續稱,她當時亦有與上訴人對話,上訴人向她表示「冇乜嘢事」。

定罪的上訴

5.綜合上訴人的口頭及書面的上訴理由,他指裁判官錯誤地倚賴警員的證供及警員在庭上繪畫的草圖,藉此裁定他是為了逃避警員而突然改變步行路線,從而作出他對褲袋中的是違禁品一點是知情的推斷。

6.答辯人的回應大致指裁判官是就事實作出了裁決,而從整體證據推斷上訴人對藥片是違禁品一點是知情,這點亦是事實的裁決,上訴法庭不宜干預。

7.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中,確實用了不少篇幅就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對證供的質疑逐一作出解釋。上訴人又企圖出示地圖以指出警員的繪圖與實際環境不符。

8.事實上,上訴人在聆訊時有大律師代表。根據聆訊的謄本,即使大律師在結案陳詞階段,亦沒有就繪圖與實際環境不符這點作任何陳詞。

9.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0 段中,已明言他就辯方證供提出質疑的目的,並非指辯方有責任作出解釋,而是指出一些於理不合之處,從而作出辯方證供是否可信的結論。

10.裁判官是事實的最終裁決者。本席在上訴時不批准上訴人就該些質疑提供其他地圖,因為上訴並不涉及對事實的重審,亦不涉及接納新的證據。

11.就法律觀點而言,本案的爭拗點在於構成「管有」的其中一個元素——「知情」。裁判官絕對可以倚賴一些獲他接納的事實,作出上訴人是否知情的推斷(詳見裁斷陳述書第15和第16 段)。上訴人在其書面上訴理由中指裁判官一方面說「被告人及其證人均沒有刑事紀錄,這點可以有這兩方面的考慮:(1)–被告人會干犯控方所指稱的罪行可能性較低;(2)–他們所講的說話可信性也較高」,但另一方面裁判官卻說他不認為上訴人和他的證人是誠實的證人。上訴人指這兩點前後矛盾。其實此乃純粹基於上訴人不理解法律方面的要求。前者是法官必須就被告人的良好紀錄對自己作出警惕的法律要求的指引,但並不等同給予自己警惕後便不能拒納被告人的證供。

12.本席裁定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上訴判刑

13.上訴人指罰款過高。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34 條,上訴人面對的控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是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1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3 段已明言他謹記上訴人是初犯及所涉藥品數量不多,但考慮到此乃嚴重罪行,所以在判刑方面不能掉以輕心,以免發出錯誤信息予普羅大眾。他在平衡各方面因素下,下令罰款2,000 元。此判罰與法例的最高刑罰相比,並不屬重刑。本席認為刑罰恰當。

15.上訴判刑亦被駁回。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