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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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和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他現在就「販運危險藥物」一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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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644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3月18日 裁決日期:2005年3月18日 判 案 書 1.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和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他現在就「販運危險藥物」一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2.根據控方案情,兩名警員看見上訴人從控罪詳情所指的單位出來,他們截停上訴人,並對他進行搜身,從其褲袋搜出第一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另外利用他身上搜到的鎖鑰開啟木門進入單位,在單位內搜獲第二項控罪的毒品,即125片,總含1.71克米達唑侖,和12包總含1.2克海洛英鹽酸鹽。 3.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作供,他指稱有關單位是由其朋友租用,而其朋友在他被捕前兩個月,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已經被判入獄,他只替其朋友交租和水費,不時會進出該單位,但他在同一屋苑另有住所。他堅稱警員在其身上所搜獲的毒品其實是在單位地上搜獲的;而其他被指在電視機上搜獲的有關控罪二的毒品,上訴人證供顯示是在廚房搜獲的。上訴人亦傳召了該名朋友作供,該名朋友向法庭供稱,上訴人並非吸毒者,而在其單位內搜獲的毒品有可能是他在被判入獄前已經存放在那裏的。 4.上訴人的上訴的一般理由是:證據份量不足以構成定罪或並無證據作定罪之根據。而他今天補充上訴理由,指裁判官沒有仔細去考慮辯方案情,錯誤地信納控方證供及拒納辯方證供。 5.答辯人的大律師在回應時指本案涉及證人可信性的事實裁決,而控方證供明顯顯示上訴人的證人被捕時,警員已經在單位進行過搜查,而在他的朋友入獄之後,上訴人是唯一一個進出該單位的人,而且警方在單位內多處都找到上訴人的指紋,所以裁判官絕對可以作出毒品並非其辯方證人留下,而是由上訴人管有的裁斷。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清楚闡述了他拒納上訴人和上訴人所傳召證人的證供的理由,本席不打算在此累贅陳述。裁判官亦在衡量和評估控方證人證供後裁定該兩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的證供互相支持和吻合。他信納控罪二的毒品是在單位內電視機上搜獲的。 7.本案第二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是指上訴人管有控罪二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而「管有」在法例上包括三個元素:控制、知情和管有的意圖。由於裁判官滿意上訴人身上有開啟該單位大門的鎖鑰以及由上訴人的朋友入獄後到案發時,上訴人是唯一有進入過該單位的人,他自然可以憑藉此事實作出上訴人對單位內的毒品有控制權的裁斷;另外就他接納控方的證供,指上訴人從單位出來後,左顧右昐東張西望及甫見警員即關上木門一點,他可以推斷上訴人對單位內的危險藥物是知情和有管有的意圖的。另外就毒品的包裝數量方面,亦可以作出那些是非法販運的唯一合理的推斷。 8.裁判官並無犯錯,裁斷是正確的,並無不穩妥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杜浩成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