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煜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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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經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審理後,申請人被判罪名成立,判監 5 年。原本申請人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他現在只是就刑期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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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6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 464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3 年第 627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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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4年10月7日,2005年3月2日及24日 判決日期:2005 年 3 月 24 日 頒發判決理由書日期:2005 年 3 月 30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這是本庭 2005 年 3 月 24 日判決的理由。 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經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審理後,申請人被判罪名成立,判監 5 年。原本申請人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他現在只是就刑期提出申請。 案情 3.根據雙方同意案情,一名男子在 2003 年 5 月 14 日凌晨 1 時半在筲箕灣截停一部的士,而申請人當時是和該男子站在一起的。這名男子扶申請人上了的士的後座位上,申請人就告訴司機他的目的地是土瓜灣駿發街。當的士駛至土瓜灣木廠街時,申請人突然從後座位用一把本來包裹在報紙內的平水尺箍着司機的頸部,並喝令司機駛往一條橫街,司機遵照指令駛進駿發街及把的士停下。當的士停下來後,申請人就命令司機把錢箱交給他。司機把盛載着 500 元港幣的錢箱交給了申請人。當申請人接過了錢箱後,司機立即掙脫箍着他頸項的平水尺,並打開車門下車及高呼打劫,申請人亦接着下車及手持平水尺逃走,司機從後追趕他,申請人後來被兩名警員制服及拘捕。在警誡下,申請人聲稱他因當時喝醉酒,所以不知道發生過什麼事情。的士司機的錢箱後來被發現棄置在的士的後座位上。 申請人的自辯 4.申請人選擇作證自辯。他犯案時 46 歲,曾因患精神病入住葵涌醫院。他在事發當日的早上喝了 5 至 6 罐啤酒,在同日晚上,他一位朋友邀請他共晉宵夜,及叫他帶備拉尺及平水尺到他的家替他修整廁所的門。申請人說他在宵夜時喝過啤酒,並喝醉了,所以在上了的士後就睡着了。當他睡醒時發現自己身在警署,之後他又再入睡,到再清醒時發現自己已在醫院。他說不知道當晚發生過什麼事情。 5.申請人傳召了他的朋友作供。這名證人說他和申請人當晚在宵夜時每人喝了三支啤酒。申請人說因自己喝醉了酒,所以不會上他的家替他修整廁所門。在離開菜館時,申請人睡在地上,他把申請人扶起來及替他截停一部的士,申請人在告訴了司機目的地後就在後座位上睡覺。 6.事發後申請人被送往醫利沙伯醫院,之後被送往葵涌精神病院。2003 年 5 月 21 日,他被轉介去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入院治療。 上訴理由 7.申請人指他應該被判處‘入院令’,而非監禁。 申請人的身體情況 8.申請人是一名酗酒者,曾患有精神分裂症。自 1998 年開始已經多次進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到訪精神病科醫生黎大森醫生的 2003 年 5 月 29 日醫學報告中指申請人依賴酒精,他的精神狀況未能受到控制,需要入院接受精神治療。他建議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頒發‘入院令’,讓申請人接受兩個月的精神病院治療;另一位精神病科醫生趙珮瑜醫生在她的 2003 年 6 月 2 日醫學報告中亦作出同一的建議。趙醫生指申請人有反社會行為的病徵及依賴酒精,他更有危險行為的歷史及精神病病症。 法律原則 9.上訴法庭在 HKSAR v. Chiu Yu To (趙俞涂)(譯音)2001 HKC 186 一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患有精神病的犯人時需要盡量給予他接受醫院治療的機會。就算犯人的精神狀態並非他犯罪的主因,上述的原則亦是適用的。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官需要摒棄固有的懲罰或阻嚇概念。法庭應該在‘入院令’或‘感化令’不適用時才判處監禁命令。 本案的判決 10.申請人今年 48 歲,他在 1973 至 1985 年期間多次干犯刑事罪行,包括勒索、偷竊、普通襲擊罪、企圖搶劫、非法禁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襲擊警察罪。 11.申請人對控罪的答辯理由是他因為醉酒引致神經錯亂,故此他是沒有犯罪意圖的。這亦是他原本針對定罪的上訴理由。明顯地他現在已經放棄了這項上訴理由。本案亦沒有其他實質的證據顯示申請人是由於精神錯亂以致干犯這次的罪行。從申請人的病歷來看,他雖然曾患精神分裂症,但在案發時他並不是一名患有嚴重精神病症的人士。他曾經多次接受精神科治療,主要原因是因酗酒而產生幻覺 ,見:葵涌醫院黃思麗醫生 2003 年 10 月 16 日的醫學報告。黃醫生及趙珮瑜醫生的診斷是申請人依賴酒精及有反社會行為的病徵。 12.本庭認為入院令不是一項適當的命令。本庭認為黃法官使用酌情權判申請人監禁 5 年是一個正確的裁決。黃法官在量刑時是知道及沒有忽視申請人的精神狀況。雖然黎醫生及趙醫生曾經建議法庭頒發‘入院令’,但他們的建議都是在案發後提出的。到了 2003 年 10 月審訊時申請人已經接受了治療。應本庭要求,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 Dr. William Wing Ho Chui 提供了一份有關申請人現時精神狀態的報告。2005 年 3 月 10 日的報告指申請人現時的精神狀態是穩定的,他已經沒有活躍的精神病徵,他亦不需要接受入院治療,故此判處入院令是不適當的。 13.代表申請人的王熙曜大律師要求本庭參照趙俞涂一案的判刑,判處申請人接受感化。本庭拒絕這個要求。趙俞涂是一件比較特別的案件,該案的被告人在犯案時透露自己的身分及在犯案後沒有離開,直至警方到達現場。精神病專家指該名被告人在犯罪時是受到精神病所影響。該案的原審法官忽略了這項重要的理據。本案的案情有別於該案。 14.故此本庭駁回申請人針對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在監禁期間,申請人仍可以繼續接受精神病治療。
答辯人: 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由朱壽儀律師事務所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