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若虹 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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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不接納是次申請人所提出之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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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0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4年第101號 ____________ 有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3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3月24日 判案書 1.本席不接納是次申請人所提出之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申請。 2.2003年10月17日,申請人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提出的投訴,是指有關大廈管理處在未得其知曉及同意下,便擅自將載有其個人資料的文件向外發放。 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了解申請人之投訴後,決定不對個案進行調查。專員所持之原因有以下兩點:第一,專員認為管理公司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與其後將資料發放的目的有直接關係,故根據保障資料原則第3原則,管理公司可在未得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便將該等資料發放他人。無論如何,專員認為管理公司之行為,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58(1)(d)及58(2)條所豁免。 4.申請人不服專員之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經聆訊後,行政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 5.行政上訴委員會同意專員就第3原則之理解及應用,認為是次管理公司收集資料的目的與發放資料的目的有直接關係。行政上訴委員會對上述豁免條文是否適用於是次個案,不作任何決定。行政上訴委員會認為既然管理處並沒有違反第3原則,專員作出不進行調查之決定,乃為正確之決定,故無需就上述豁免條文作出任何決定。 6.在是次許可申請中,申請人同意管理處收集資料的目的,與它其後將資料發放的目的有直接關係。但申請人不同意專員就豁免條款適用方面之決定,亦不滿行政上訴委員會不就該個問題作出判決,遂以此為其是次申請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之主要理由。 7.本席不接納該個申請理由。既然申請人亦同意管理處收集資料之目的,與其後來將資料發放的目的有直接關係,毫無疑問,管理處將資料發放,並沒有違反第3原則。換句話說,申請人之投訴並不成立。故專員決定不就投訴作出進一步調查之決定完全正確。而行政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之決定亦正確無誤。既然如此,當中並沒有任何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之餘地。 8.亦由於上述原因,專員就豁免條文是否在本案中適用之決定,其對錯對專員是否應該或需要就投訴作出進一步調查,完全沒有影響。 9.本席認為行政上訴委員會不願意亦沒有處理豁免條文方面之問題,其決定完全合理及正確。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不接納申請人上述之論點。 11.在本聆訊中,申請人亦指管理公司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不純正、方法有問題,而其文件內所載之資料亦不準確。申請人亦指其鄰居針對她向管理處所作出之投訴,完全沒有根據。 12.本席不用就上述事情發表任何意見。本席認為該些事情與2003年10月17日申請人向專員所提出之投訴事宜沒有直接關係,亦並非是申請人的投訴內容。故無論專員、行政上訴委員會或本法庭,均沒有需要也不應對該些事情作出任何處理或發表任何意見。該些事情並不構成任何足以支持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之理由。 13.申請人亦指管理處在發放資料與外界的後期,已清楚知道她與鄰居正在進行法律訴訟,但仍然明知故犯,將資料發放與他人。申請人亦指管理公司從起初便故意搜集有關她的個人資料。 14.本席不接納該等論點作為申請司法覆核之理由。本席認為問題重點在於管理處是否就其使用個人資料方面違反了第3原則之規定。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指稱之事情對決定管理處是否有違反第3原則之規定,完全沒有關係。 15.基於上述所有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之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