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治 訴 運輸署署長霍文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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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本訴訟的原告人。原告人於2004年5月4日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現任運輸署署長霍文先生,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索償。他的申訴陳述書指稱自從1984年被告人及其屬下職員的疏忽職責導致他永久失去其駕駛教師資格,他提出訴訟向被告人索償共1,4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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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5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4年第105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5年2月3日 判案日期 :2005年2月3日 判案書 簡介 1.上訴人是本訴訟的原告人。原告人於2004年5月4日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現任運輸署署長霍文先生,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索償。他的申訴陳述書指稱自從1984年被告人及其屬下職員的疏忽職責導致他永久失去其駕駛教師資格,他提出訴訟向被告人索償共1,400多萬元。 2.代表各被告人的政府律師陳婉冰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於2004年6月23日發出傳票,申請 (一) 剔除原告人在2004年5月4日存檔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及 (二) 若被告人有需要抗辯時,待上述申請審結及判決頒佈後21天將抗辯書存檔及送達原告人(「剔除原告人的索償申請」)。她並於2004年7月2日存檔一份誓詞支持該申請。該誓詞內展示了一些源於1984年原告人與被告人的通信;當時適用的法例及相關的文件。於2004年7月5日經聆聽雙方後,龍劍雲聆案官命令原告人可存檔反對「剔除原告人的索償申請」的誓章;又命令被告人可存檔答覆誓章。 3.於2004年7月8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被告人敗訴,原告人所有申索全部得直」(「原告人得直的申請」)。他並於2004年7月24日存檔誓章支持他的申請。於2004年7月28日經聆聽雙方後,羅雪梅聆案官命令 (一) 被告人可於該命令作出之日起計的14日內將回應誓章送交法庭存檔並將該誓章送達原告人;(二) 原告人可於之後14天內將答覆誓章送交法庭存檔及送達被告人;(三) 如無法庭許可,任何一方均不得把進一步的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4.於2004年8月14日原告人又發出另一傳票,申請 (一) 剔除政府律師陳婉冰於2004年7月2日存檔的誓章(「剔除陳婉冰誓章的申請」)及 (二) 撤消「剔除原告人的索償申請」。 5.被告人没有就「原告人得直的申請」及「剔除陳婉冰誓章的申請」存檔任何反對誓章。直至2004年10月11日政府律師陳婉冰才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發出傳票申請(一)把梁尚義的誓章送交法庭存檔;(二)免除把該誓章送達原告人;(三)把該傳票的送達期限縮短及(四)將該申請的訟費判給原告人(「存檔梁尚義誓章的申請」)。 6.於2004年10月13日經聆訊後,鄺卓宏聆案官批准了被告人「存檔梁尚義誓章的申請」及撤消了原告人「剔除陳婉冰誓章的申請」。原告人不服該判令於2004年10月27日提出上訴。他的上訴理據主要為:
背景 7.根據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於1972年原告人根據當時適用的香港法例第220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舊法例」)第15條取得駕駛教師執照,有效期至1973年7月18日。根據該規例第14(2)條,駕駛教師執照持有人可向運輸署署長申請續期一年。 8.於1984年8月25日,香港法例第374B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新法例」) 取代了「舊法例」。在「新法例」實施前,運輸署署長向所有駕駛教師執照持有人發出一份日期為1984年8月15日的信件,提醒所有執照持有人「新法例」將於1984年8月25日實施,屆時駕駛教師換領新執照時將會獲簽發新執照。該信件並指明駕駛教師 (一) 可於其執照期滿前四個月內換領執照;(二) 可於其執照期滿後十五日內換領執照而駕駛執照生效日期以期滿月起計或 (三) 可於執照期滿後三年內換領。原告人於「新法例」實施之前一天,即1984年8月24日為其駕駛教師執照續期。運輸署於是根據當日適用的「舊法例」處理其續期申請,批准續期一年至1985年8月24日屆滿。按照運輸署署長日期1984年8月15日的信件,原告人可最遲至1988年8月24日前申請換領根據「新法例」發出的新駕駛教師執照。可是原告人沒有於限期届滿前提出申請。 9.於申請換領執照期滿逾期十天後,即1988年9月2日,原告人致函運輸署申請換領新執照。在信中他解釋已多年沒有執教,而當三年限期屆滿時他在澳門,故此錯過了更換領新執照。但運輸署署長拒絕了他的申請。 10.十一年後,原告人於1999年7月29日再作相同申請。運輸署署長亦同樣拒絕了他的申請,過了兩年多後,於2002年5月31日,原告人根據「新法例」第45條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呈請形式提出上訴。行政長官辦公室把原告人的案件轉交給有關部門處理。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於2002年10月8日致函回覆原告人,指明原告人的駕駛教師執照申請必須依照「新法例」辦理,而他所持按「舊法例」發出的駕駛教師執照的續期申請必須於該執照屈滿時三年內提出。 11.於2002年10月11日,原告人再次致函環境運輸及工務局重申,他打算以呈請形式就運輸署署長拒絕為其駕駛教師執照續期的決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於2003年7月14日,原告人又致函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就其上訴作補充;其中一項補充理據指他從沒有收到運輸署署長任何通知提醒他換取新的駕駛教師執照。其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於2003年12月17日向原告人提供一份準備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關於他的上訴個案背景資料,並邀請原告人提供任何意見。原告人沒有作回應。最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原告人的上訴後,認為運輸署署長的決定應維持不變。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於2004年4月6日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轉告原告人。 12.原告人沒有於2004年10月13日聆訊前針對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作回應。於提出本上訴後,原告人才於2004年11月3日存檔一份補充誓章。 有關聆案官拒絕剔除陳婉冰誓章申請的上訴 13.原告人申請剔除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主要理由是針對她的合法代表性問題,原告人引述陳婉冰的誓章的第一段:
14.原告人的爭議為單憑「已獲正式授權」的指稱,不足以證明政府律師陳婉冰已獲各被告人正式授權;而作為政府律師,她極其量只獲律政司司長授權,而律政司司長並非本案的與訟方。他認為陳婉冰須出示授權書等文件引證。他又指陳婉冰所聲明的事實是源自律政司的檔案和記錄而非被告人的檔案和記錄,所以對本案情無關連。 15.本案的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是政府律師陳婉冰代各被告人簽署認收的。很明顯她是各被告人的法律代表。作為被告人的法律代表,她固然有獲授權為本訴訟的辯護作誓章。她在誓章第一段開宗明義地說明她代表各被告人處理本案及已獲正式授權作出該誓章。原告人根本沒有任何理由質疑陳婉冰代表各被告人作出這誓章的權力。香港各級法庭每年處理數以萬宗訴訟。若然與訟方的代表律師在每一宗訴訟必須嚴格地先證明他已獲正式授權,而不可依靠自己在誓章內的誓詞為證,這樣會使法庭無法維持日常的運作,而存檔入法庭的文件必然倍增。所以法庭可以憑存檔文件推定及接受代表某方的律師是已獲其當事人正式授權,直至對方提供一些可信證據質疑其獲授權的合法性為止。若任何一方欲挑戰對方代表律師的合法授權地位,他必須以特定程序提出而不可在其他程序提出。在這些特定程序中,被受質疑的代表律師必須負上證明他已獲其當事人正式授權的責任。所以本席認為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及原告人存檔入法庭由政府律師陳婉冰代表各被告人簽署的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已提供了足夠表面證據證明她已獲正式授權以代表律師身份處理本訴訟及代各被告人作誓章。原告人沒有提供任何表面證據質疑政府律師陳婉冰作為代表律師的合法性,亦沒有以特定程序就他的質疑提出挑戰。所以他不可在本聆訊中以他的質疑反對被告人存檔及依重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 16.本席已把政府律師陳婉冰誓章的摘要在上文陳述。她的誓章內容是展示一些法例、運輸署與原告人彼此的通信;運輸署的記錄、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與原告人彼此的通信等。這些文件當然不是源於律政司的檔案和記錄。陳婉冰當然對這些文件和記錄沒有個人知悉。在正審時,她必然不是呈交這些文件和記錄的恰當證人。但在現階段的程序中,她的誓章並不是作正審用途。所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等41號命令第5條,她的誓章可顯示有關的資料或所信之事實陳述以及資料或所信之事實的來源及理由。她的誓章完全符合第5條的規定。她所展示的文件與記錄清楚顯示其資料的來源及足以支持她所相信之事實的理由。縱使這些文件與記錄並非源自律政司的檔案和記錄也無關重要。原告人個人質疑政府律師陳婉冰對這些文件没有相關知識而並非針對她作為展示這些文件的恰當證人。其實政府律師陳婉冰所展示的部份文件是源自原告人所簽署的文件。若原告人質疑這些文件的真僞性,他必須以誓章提出反對或對這些文件作回應。可是他卻没有這樣處理。 17.此外,原告人指由於被告人逾期沒有存檔答辯書,即被告人已放棄了答辯的權利。本席不認同這陳述。在被告人於2004年6月23日的傳票 (即「剔除原告人的索償申請」) 中,被告人已申請待被告人的剔除申請審結及判決頒佈後的21天才存檔及送達抗辯書,而該項申請尚待審理。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原告人沒有理據剔除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所以本席駁回他針對鄺卓宏聆案官命令撤消他在2004年8月14日的傳票內的第一項申請;即撤消他剔除政府律師陳婉冰於2004年7月2日存檔的誓章的申請。至於該傳票內的第二項申請,則尚待聆訊。 有關聆案官批淮被告人存檔梁尚義的誓章的上訴 19.原告人亦以相同理由反對被告人存檔梁尚義的誓章。他引述梁尚義誓章內的第一段:
20.梁尚義並非被告人的法律代表,所以本席對有關政府律師陳婉冰存檔誓章的論點並不完全適用於梁尚義的情況。梁尚義是運輸署高級行政主任,而運輸署亦隸屬環境運輸及工務局。這誓章是為處理他所任職的部門的訴訟而作。所以他在誓章中明確聲明已獲正式授權作出這份誓章,其實他的身份已為他提供了可信的表面證據。原告人沒有提供任何理據質疑這證供的可信性。被告人存檔這份誓章作非正審程序用。為這用途而言;本席認為這證據已足夠,梁尚義無須再展示被告人的書面授權書。他的誓章確認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內容真確。他是負責駕駛考試的安排和運作,他有職務上的知識核實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內展示的文件和記錄。本席找不到任何反對存檔這份誓章的理據。 21.原告人指在這階段存檔梁尚義的誓章對他極度不公平。他指責聆案官對政府官員與平民行駛雙重標準。 22.本席認為這論點不可一概而論。無論根據當時適用的或現時適用的《道路交通(駕駛執照)條例》,運輸署署長絕無酧情權不按照該條例發出或更換駕駛教師執照。若然他發出該執照予原告人,他的行為必屬違法。但相反,聆案官有酧情權給予與訟任何一方逾期許可存檔誓章。 23.在本訴訟中;梁尚義的誓章沒有提供新證據,他的誓章主要是確認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的真實。而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早已於2004年7月2日存檔入法庭及送達予原告人。原告人有個多月的時間考慮,但他卻選擇不作回應。於2004年10月13日,當鄺卓宏聆案官批准梁尚義的誓章存檔後,原告人亦沒有要求押後聆訊以讓他存檔誓章作回應。其後,原告人於2004年11月3日就聆訊「剔除原告人的索償申請」,存檔的補充誓章亦沒有就梁尚義的誓章作回應。這可見梁尚義逾期存檔的誓章沒有對原告人造成任何不公平的損害。 24.被告人申請存檔梁尚義的誓章只屬技術性的申請以作萬全。鑑於本席在上文就政府律師陳婉冰的誓章的裁定,本席認為這申請全無需要。被告人可在這類非正審程序以政府律師陳婉冰在誓章內所陳述基於她所相信的事實為依據。若原告人對政府律師陳婉冰所陳述的事實有爭議,他可存檔誓章反對。若然有需要,聆案官會傳召證人以供反對方盤問或作其他適當的處理。 25.在上述情況下,本席認為聆案官給予被告人逾期許可存檔梁尚義的誓章並沒有不公平地損害原告人的利益。因此本席駁回原告人這項上訴。 結論 26.總括上述理論,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須繳付被告人的訟費。若與訟各方未能就訟費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作評定。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由律政司委托岑炳生大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