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趙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65/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pril 2005.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經審訊後,特委裁判官裁定他的危險駕駛罪罪名不成立,但他則按照第38(2) 條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及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被判不小心駕駛罪而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HCMA 116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6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461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5年4月4日 判決日期:2005年4月4日 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經審訊後,特委裁判官裁定他的危險駕駛罪罪名不成立,但他則按照第38(2) 條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及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被判不小心駕駛罪而提出上訴。 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為四項:〔一〕原審特委裁判官不信納他的證供而信納控方證人的謊言;〔二〕在原審時他沒有律師代表,對他不公平;〔三〕原審特委裁判官偏幫控方及〔四〕控方拒絕提供有關的監察道路交通系統的錄影帶。上訴人的上訴是針對原審特委裁判官就證人的可信性評估及事實的裁定。他無法提供任何證據支持他不負責任的指責,很明顯他對原審特委裁判官的指責是揑造的。經聆訊上訴後,本席認為他的上訴理由欠缺理據、全無實質及無理取鬧而駁回他的上訴。他即時表明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席詳盡地向他解釋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及33條的規定。現在他按照該條規定提出動議向本席申請簽發有關證明書,使他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就本席的決定提出上訴。 3.雖然本席再次向上訴人解釋有關《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及33條申請有關證明書的先決條件,但上訴人卻拒絕提供他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所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他稱本席對他的上訴不公平及偏幫原審特委裁判官,而他被定罪是對他做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他希望本席拒絕他的申請簽發證明書,好使他能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4.根據終審法院在曾亮新訴香港特别行政區(1997-98)1 HKCFAR 24一案,如申請人依據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一環提出上訴,他須向下屬法院申請簽發有關證明書。如獲簽發證明書,他可持證明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如下屬法院拒絕簽發證明書,他須向終審法院申請有關證明書及上訴許可。如申請人僅依據實質及嚴重不公平的情況一環提出上訴,他無須向下屬法院申請有關證明書而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5.經審訊本案的上訴後,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況且上訴人拒絕提供他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所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簽發證明書。既然申請人指責本席對他的上訴不公平而導致實質及嚴重不公平的情況,他可依據這指責一環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16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