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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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罰款$2,5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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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3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6914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2日 裁決日期:2005年4月1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罰款$2,5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在聆訊時控方傳召了一名控方證人作供,而上訴人亦選擇作供,並沒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3.根據第一控方證人即一名警員之證供,事發時英皇道與琴行街交界的交通燈失靈,他站在行人過路綫外指揮交通,該處共有三條行車綫,第一控方證人站在中綫外的位置,示意一對年長男女行人橫過行人過路綫。第一控方證人聲稱當時看見上訴人所駕的巴士大約在400呎以外的第一綫,他曾經向上訴人發出手號示意他停車。但巴士不但沒有遵從其指示停車,反而在距離行人過路綫約50呎時閃動車頭大燈並繼續前行,當時該對年長男女行人正在橫過行人過路綫並且已在中綫位置,他們見狀即向後退讓巴士先行駛過才繼續過路。最後第一控方證人喝令上訴人停車。第一控方證人亦指他曾邀請兩名年長路人作供但遭拒絕。 4.然而,根據上訴人當時作供的證供,他承認當時在第一綫行駛,他亦承認看見該組交通燈失靈,便減慢車速至每小時25公里。他說他看見行人過路綫上沒有人橫過才繼續駛前進的。他否認看見第一控方證人發出手號,亦否認曾經閃動車頭大燈,他反指他在停巴士之後,才看見第一控方證人在相反方向行車道上。 5.本案的上訴理由,主要來說,是裁判官無論在其口述判詞或在較後所作出裁斷陳述書裏所給予的理由並不充份。在這層面上,經常被引用的案件是Lam King Ming, Cr. App.601/1979一案,在該案 O’ Connor J是這樣說的:
6.答辯人的大律師指出,本案的案情簡單,在裁判陳述書以及口述理由中,裁判官已經處理了所有重點,及已提醒自己有關法例上的要求,例如舉證責任,及不小心駕駛的法律定義,所以在裁斷陳述書及口頭的判詞,並無不足之處。 7.根據剛才本席所引用Lam King Ming一案,簡而言之,定罪理由需要覆蓋案中顯著和突出的事項,並且需要顯示裁判官對證供曾經作出衡量及評估,但需要注意的,是此要求並非一成不變,一概而論的要求,因為上述段落亦明言,此要求是視乎個別案件情況而言(in the manner appropriate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8.郭大律師列舉了數個案例,本席認為這些案例乃較為極端的案例,在該些案例中,裁判官只簡單道出相信控方證人,不相信被告人的證供,從而達出其裁決,但並沒有詳加理由註釋,正如當時的McMahon DJ在HKSAR v. Yip Wai Yee, HCMA1003/2001一案中所指,裁判官在裁斷理由中簡單指出他不信納一個被告人的證供,並不足夠。 9.然而,在本案中,裁判官並不單單以三言兩語便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他在裁斷陳述書中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說話清晰明白、直截了當、確定不移」,而他認為上訴人在盤問下「說話含混躲閃,支吾其詞」,明顯地他對於證供,甚至對於兩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已作出評估,並非敷衍了事,再者,他亦考慮了舉證責任、舉證標準,和「不小心駕駛」的法律定義,他在全盤接納控方證供的層面上,作出上訴人駕駛車輛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以及「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很明顯他所指的「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就是該兩名年長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 10.本席並不認同郭大律師所指裁判官需要明確地累贅陳述「重要情節」以及控辯雙方「證供差異之處」,他在列出控方和辯方案情已詳細講及雙方案情,在本案的簡單案情而言,當中的差異,乃顯示易見,不言而喻。 11.McMahon J在HKSAR v. Lee Sui Bun v. another, HCMA1204/2003中指出:
12.本案案情簡單,完全不涉及複雜的論點,只是事實的裁斷,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對於事件經過各執一詞,在此等案件,如要求比本席面前的裁斷陳述書更詳盡地展示裁判官心路歷程的定罪理由,實屬吹毛求疵,不切實際。裁判官的口頭判詞及裁斷陳述書已覆蓋所有所需之要點。他耳聞證人作供時的證供,目睹他們的神態舉止,自可對他們的可信性作出裁斷。 13.本席並不認為其裁斷是剛愎或武斷的。裁判官只需要就他席前的證供作出裁決,裁判官絕對沒有必要考慮各種未有提出的不同的辯護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趙曾律師事務所委託郭錦濤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