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錫林 訴 李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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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名牙醫,他曾替原告人進行鑲牙橋手術。原告人指被告人在替他進行手術時犯上了專業疏忽,令他牙齒受到損害及令他受痛苦。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區域法院法官杜溎峰經審訊後駁回原告人的申索。現原告人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就該判決進行上訴。早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胡國興已經拒絕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

Case No.HCMP 331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pr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31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4 年第331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03 年第 447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李錫林  
   
被告人 李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1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名牙醫,他曾替原告人進行鑲牙橋手術。原告人指被告人在替他進行手術時犯上了專業疏忽,令他牙齒受到損害及令他受痛苦。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區域法院法官杜溎峰經審訊後駁回原告人的申索。現原告人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就該判決進行上訴。早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胡國興已經拒絕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

2.原告人提出三項理據支持他的申索:

第一﹑ 被告人在未得到他的同意下指使一名沒有具備專業知識的助手替他進行洗牙及磨牙程序。
   
第二﹑ 被告人在替他進行上述手術前沒有先替他注射麻醉藥。
   
第三﹑ 被告人替他所鑲的牙橋在手術後不久就損壞了及他的橋墩牙齒感到敏感。

3.原告人出庭作證。被告人亦在庭上作供及傳召他的助手(李姑娘)作證,他亦傳召一名牙科醫生 Dr. Giles作證。Dr. Giles 作供稱,被告人在替原告人鑲牙橋時所進行的程序與慣常鑲牙橋方法相符,而這程序亦為當時專業及負責任的牙科醫學意見所接納為適當的做法。

4.在聆聽過有關證供後,杜法官不接納原告人的證供,他裁定原告人的案情存有內在不可信的情況:他的證供與申索陳述書不符;原告人在作供時神情閃縮,其證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他是揑造證據。杜法官接納被告人、Dr. Giles 及李姑娘的證供。他指被告人的證供合符常理,與他提供的文件一致,而 Dr. Giles 有關鑲牙橋的證供亦符合常理與邏輯。

5.杜法官對於原告人的指控作出以下的裁決:

第一﹑ 有關的手術是由被告人本人親自負責進行的,而非經他的助手助處理,他亦接受被告人所說有關手術的內容。
   
第二﹑ 被告人在替原告人進行手術時是有替他注射適當分量的麻醉藥。
   
第三﹑ 他不接納原告人提出他的牙橋損壞的指稱。另外,有關橋墩牙齒敏感之投訴,杜法官裁定由於進行手術時牙齒的法瑯質被磨去,故此牙齒敏感是必然的現象,而這種情況是可以治癒的,但原告人卻拒絕讓被告人檢查他的牙橋或接受任何治療,故此他不可以將問題歸咎於被告人。

6.本案的裁決是一項事實的裁決。法律已經清楚說明上訴法庭在處理有關事實裁決時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除非該裁決是和其他重要的證據或者與書面的證供有所抵觸。但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

7.原告人指杜法官在審訊時處理不公,但他並沒有詳細說明箇中原因,而他所舉出的例子並不能證明審訊時存有任何不公之處。

8.原告人未能提供任何充分及具有爭議性的上訴理由,故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庭對本申請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