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錫林 訴 李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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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名牙醫,他曾替原告人進行鑲牙橋手術。原告人指被告人在替他進行手術時犯上了專業疏忽,令他牙齒受到損害及令他受痛苦。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區域法院法官杜溎峰經審訊後駁回原告人的申索。現原告人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就該判決進行上訴。早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胡國興已經拒絕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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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31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4 年第331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03 年第 447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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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5年4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1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名牙醫,他曾替原告人進行鑲牙橋手術。原告人指被告人在替他進行手術時犯上了專業疏忽,令他牙齒受到損害及令他受痛苦。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區域法院法官杜溎峰經審訊後駁回原告人的申索。現原告人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就該判決進行上訴。早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胡國興已經拒絕給予被告人上訴許可。 2.原告人提出三項理據支持他的申索:
3.原告人出庭作證。被告人亦在庭上作供及傳召他的助手(李姑娘)作證,他亦傳召一名牙科醫生 Dr. Giles作證。Dr. Giles 作供稱,被告人在替原告人鑲牙橋時所進行的程序與慣常鑲牙橋方法相符,而這程序亦為當時專業及負責任的牙科醫學意見所接納為適當的做法。 4.在聆聽過有關證供後,杜法官不接納原告人的證供,他裁定原告人的案情存有內在不可信的情況:他的證供與申索陳述書不符;原告人在作供時神情閃縮,其證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他是揑造證據。杜法官接納被告人、Dr. Giles 及李姑娘的證供。他指被告人的證供合符常理,與他提供的文件一致,而 Dr. Giles 有關鑲牙橋的證供亦符合常理與邏輯。 5.杜法官對於原告人的指控作出以下的裁決:
6.本案的裁決是一項事實的裁決。法律已經清楚說明上訴法庭在處理有關事實裁決時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除非該裁決是和其他重要的證據或者與書面的證供有所抵觸。但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 7.原告人指杜法官在審訊時處理不公,但他並沒有詳細說明箇中原因,而他所舉出的例子並不能證明審訊時存有任何不公之處。 8.原告人未能提供任何充分及具有爭議性的上訴理由,故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本庭對本申請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