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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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2(1) 條,被判罰款3,000 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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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5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5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2004年第13162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3月15日 裁決日期:2005年3月15日 判 案 書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2(1) 條,被判罰款3,000 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非常簡單。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於案發當晚約十時左右,她與幾名同事在黃大仙正德街執勤。當她沿著正德街步往黃大仙地鐵站途間,上訴人從她不遠處的斜坡走到她的面前,用左肩和左踭撞向她的左胸。控方第一證人立即質問上訴人為何撞她,上訴人回應說沒有撞她,反指是控方第一證人撞他,之後並說了一句粗話。控方第一證人便用對講機向電台報告事件經過,由電台代為報警。 控方證人證供 3.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提及現場的行人路約有兩米闊。她的上司走在前面,她緊隨其後,另有幾名同事走在她的後面。路的右邊有一列欄杆。在她的左前方有一條小斜路,是往地鐵站必經之路。當時上訴人在該條小斜路出現,並朝著她的方向以較快的步速走來。她看到上訴人把兩手插進褲子兩旁的前袋,兩隻手踭向外微曲,走起路來身軀輕微地擺動著。上訴人以這個姿勢從兩米以外向她走過來,期間不斷注視著她的胸部。 4.控方第一證人繼續向前行了兩至步。上訴人當時已沿著小斜路以斜斜的角度走到她的跟前。上訴人在她毫無防範之際以左肩及左手踭撞向她的左胸。控方第一證人形容碰撞力度猛烈。她感到胸部劇痛及退後了一至兩步。但上訴人並沒有停下來,繼續若無其事地向前行。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上前質問上訴人。上訴人便停下來,回頭答:「我無撞你,我雙手插袋,點撞到你?我無撞你,係你撞我!」之後還說了一句粗話。事後控方第一證人將事件通知電台,由電台代為報警。 5.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他指他當時走在控方第一證人後面的一至兩步距離,目擊上訴人沿著小斜路急步向著他們走近。當上訴人走到控方第一證人左前方時,便縮起左邊膊頭,向下壓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胸。控方第一證人被撞了一下,便向左邊退了一步。上訴人沒有停下來,繼續向前行,並經過控方第二證人的身邊。控方第二證人留意到這時上訴人的膊頭已回復正常姿勢。他亦有述及控方第一證人如何質問上訴人。隨後,控方第二證人詢問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受傷。控方第一證人按著左胸說上訴人撞到這個位置。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說事件純屬意外。他說他在回家途中遇到幾位朋友,傾談了一會便先行離去。由於當晚天氣轉涼,他將雙手插在褲袋取暖。當他走到斜路時突然腳步不穩,差點撞到一名男子。他為了閃避便窒步,結果失去重心撞到另一個人。他隨即倚在行人路旁的花糟。他根本沒機會去看撞到甚麼人和撞到那人的甚麼部位,就被一名男子質問他是否有特權使用整條行人路。上訴人否認,並看到質問他的男子是身穿制服,但此人並非控方第一或第二證人。 7.上訴人堅持他從沒注視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亦非故意碰撞她。他是事後才知道原來他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他提到他的左腳踝在2002 年時曾經受傷,傷患至今仍未痊癒。每當步行或站立過久便會痛楚。他歸咎這舊患令他走起路來不暢順。 8.辯方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朋友。他是一名退休人士。他作證指事發前,他與上訴人及其他人傾談,上訴人先行離去。他看著上訴人步向那條行人路,上訴人當時雙手是插著褲袋的。當上訴人行到彎位盡處時窒了一窒,身軀隨即向右傾側倚著花糟。但他看不見上訴人遇到甚麼。不久便見一隊為數五至六名食環署職員站在上訴人的身邊。 裁判官的判斷 9.裁判官詳細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供,同時亦考慮了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有分歧。他指即使有些微分歧,由於事發過程十分迅速,這些輕微分歧可以理解的。裁判官最後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是蓄意用左肩和左手踭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胸,而不接納上訴人和辯方證人的證供。 10.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他指上訴人雙手插袋,以有異平常的姿勢步行,目的是天寒取暖這個說法實屬牽強。有關上訴人有腳患這個說法亦無實質證據支持,只是順口道來、砌詞掩飾。他指如果上訴人有受舊患所纏而引致步履不穩的話,更不應採取兩手插袋這種危險步姿,故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11.由於辯方第二證人目睹的情況有限,因此裁判官亦不接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 12.最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非屬意外。由於涉案位置是女性胸部,故構成猥褻成份,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3.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據基本上只是重申他的案情。他指裁判官不應裁定他罪名成立。他強調以當時情況而言,控方第一證人不可能有兩秒時間看到他正在注視著她的胸部。他亦提及控方第一證人說她被撞後曾退後了一至兩步。他指既然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正在她身後一兩步位置,那麼控方第二證人亦應會被撞至後退。上訴人強調他是一名守法人士,絕不會在一隊食環署職員面前,明目張膽地作出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的行為。 裁決 14.本席考慮了所有上訴理據,認為沒有足夠的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裁判官是本案的事實裁斷者,他考慮了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耳聞目睹各證人作證時的情況。他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知悉上訴人的版本,亦沒有混淆上訴人指本案純屬意外此說法。經考慮後,他清楚道出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證供的理據。在這情況下,上訴庭不能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15.再者,裁判官並非不知悉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證供有分歧之處。但他考慮了這些分歧後,作出了處理。最後他裁定上訴人是故意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胸部,因而構成猥褻侵犯。 16.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在定罪方面有不穩妥之處,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程慧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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