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國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9/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November 2012.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9 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
HCMA 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9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606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9月27日 判案日期:2012年11月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9 星期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1 年11 月2 日,約凌晨2 時15 分,上訴人因與兩位朋友在一酒吧與在該酒吧任職「女拳手」的控方第一證人猜枚喝酒以至有少許酒意,但沒有醉。 3.控方第一證人截的士回深水埗家,上訴人說要陪她回家,她不願意,但上訴人堅持。在的士途中,上訴人越坐越近她,突然摟著她的腰,她叫上訴人不要這樣及反抗,但不夠上訴人力大。上訴人把雙手伸入她的胸圍內撫摸她的乳房。她感到驚慌,下車後上訴人自行離去,她馬上報警。 4.她打電話叫上訴人回來,但沒有說已報了警。上訴人回來後,她責罵上訴人侮辱她,上訴人道歉說:「唔好意思,啱啱衝動。」 5.警員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阿Sir,我係有擁抱佢,俾次機會喇,我鐘意佢先咁做。」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是港澳船公司的海員。事發當晚他與兩個朋友,即辯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和控方第一證人飲酒。之後他原與辯方第三證人同坐一的士回新界,因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陪她回家,他於是與她同坐一的士,而辯方第三證人自己離去。 7.在的士上控方第一證人把手放在他肩膊上,稍後更哭起來。他安撫她叫她不要哭,但沒有問她哭的原因。 8.下車後,控方第一證人站不穩,他於是摟著她。控方第一證人看完電話顯示屏後又哭,說男朋友不理她,及叫上訴人離開。 9.上訴人上了的士離開,但她致電叫他回來。上訴人回到現場後,她說上訴人非禮侮辱她。上訴人感突然但沒有回應。警員到達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同意有向警員說過控方所指的說話。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討論 11.上訴人批評裁判官,指他錯誤地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被侵犯時沒有向的士司機投訴或沒進一步拒絕上訴人的行為,例如掌摑上訴人,與案件的裁決拉不上關係。 12.上訴人強調本案其實可以不是「一對一」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只要在這小小的車廂向的士司機投訴,掌摑上訴人,尖叫,呼救或猛烈掙扎,便會有佐證。上訴人認為這點裁判官是須要考慮的。 13.上訴人基本上是指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向的士司機投訴或作出他所指的反應,是不合理的。其實,不同女人在被猥褻侵犯時的反應都不盡相同。經驗告訴我們,在不少的案件裡,很多的受害人就算在人多擠迫的地方,例如公共交通工具上,被猥褻侵犯時都沒有掌摑肇事者,尖叫,呼救或猛烈掙扎,而是不敢做聲。畢竟這是一件令人尷尬的事,很多女性都不知如何處理。 14.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如上訴人所提出的激烈反應,但是她已清楚表示她並不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她在車上側身閃避上訴人及以有些惡的語氣叫上訴人不要這樣。她也反抗,只是不夠上訴人力氣大。當上訴人伸手撫摸她的胸部時,她再叫上訴人不要這樣做,並嘗試用手推開上訴人的手,只因上訴人力氣比她大才不成功。 1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簡略地提出和考慮了所有這些情況。他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稱當時十分驚慌及她一下車就立即報警。很明顯,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反應是正常和合理的。 16.裁判官是分析和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才接受她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做法是正確的,而他的裁定也合乎情理和邏輯,並沒有任何不妥當。 17.上訴人進一步指出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上訴人將她的上衣推高,由下而上用雙手「揸」她的乳房,並伸手入胸圍內,持續了4,5,6,7 分鐘,是固有或或然性不可能的。上訴人援引Chau Lin Su-E v HKSAR [2004] 2 HKLRD 1069,Lau Chi Wai v HKSAR [2004] 7 HKCFAR 460 及 HKSAR v Tsoi Ho Kit, HCMA 1172/1997。 18.這3 個案例中的第二和第三個都指出如果控方的證供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 (inherent improbabilities),裁定被告人有罪明顯地是不合常理的。本席對這原則並無異議。至於第一個案例的作用及與本案的關係則並不明顯。 19.從不少的猥褻侵犯案件可以看出,在不同情況之下發生的都有。答辯人所提出的兩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岳忠HCMA 153/200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左潤生HCMA 1049/2007,就正正指出有些猥褻侵犯的罪行是在眾目睽睽之下發生的。 20.眾所週知,不少的猥褻侵犯案都是在人多擠迫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別是港鐵和巴士車廂內發生的。正如上文所述,在這些案中,很多的事主都沒掌摑肇事者,尖叫,呼救或猛烈掙扎。因此上訴人在午夜時分及在有酒意的情況下,在的士上猥褻侵犯控方第一證人是完全有可能的,並不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 21.如本席在上文所指出,最重要的是裁判官是分析和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才信納她誠實可靠和接受她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做法是正確的,他的裁定也合符情理和邏輯,並沒有任何不妥當。 22.本席認為上訴理由沒有足夠理據支持。 結論 23.上訴人的定罪並非不安全和不穩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謝啟聰律師行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