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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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23(1A)條 ,被判罰款600 元及堂費200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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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4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4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1月11日及3月17日 裁判日期:2005年3月1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23(1A)條 ,被判罰款600 元及堂費200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第一證人是食環署助理管理小販主任,在案發當日他目睹上訴人將手持的煙蒂拋到行人路上。 上訴理據 3.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三項:
有關謄本 4.由於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上訴人就案件發生的準確地點 (即位於荃灣楊屋道街市出入口處的行人路) 從未提出爭議,而上訴人指他當時曾經提出爭議,在本上訴首次聆訊時,本席將案件押後,以便本席索取有關謄本參閱。 裁定 5.本席參閱有關謄本後,認為上訴人確曾就案件發生的正確地點提出爭議。他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向證人說(見上訴綜卷第26 頁P行) :
明顯地上訴人有對正確地點提出爭議。 6.其實除了上訴人當時的位置外,究竟附近是否有其他人?上訴人是否與其妻子一起?是否將買了的餸菜放在地上這幾點,上訴人均曾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盤問,及提出爭議。換句話說,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他在哪種情況及在哪個地方看見上訴人拋棄煙蒂等等,都提出爭議。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上訴人沒有提出爭議是明顯錯誤。 8.本席在參閱謄本後,亦察覺有多處令本席甚為關注的地方。 9.首先,在案件正式審訊前,裁判官以相當時間將審訊程序告知上訴人。當一名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時,裁判官向他作出解釋是恰當的。但本席實看不出在本案中,當上訴人被控拋棄煙蒂,裁判官為何會向上訴人作出以下解釋 (上訴綜卷第23頁E行):
10.本席認為裁判官在本案向上訴人作出如此講解,不獨不會令上訴人對他面對的控罪及審訊程序更清晰,反而更加混淆。 11.其次,當上訴人向證人盤問證人是否指上訴人在證人視線範圍內 (即他面前一米之內) 拋棄煙蒂時,謄本顯示當時的對話如下 (上訴綜卷第30頁C行):
12.本席認為裁判官當時的言行極不恰當,他出言嘲弄上訴人,實在有失身為裁判官應有的尊嚴。 13.最後,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官對上訴人說 (上訴綜卷第32頁B行):
14.誠然,上訴人確有權選擇作供與否,但當考慮到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證的證供曾作極大爭議,他多次直指控方第一證人說謊,裁判官理應向上訴人解釋他在向控方第一證人盤問時所作的指控不是證供,好讓上訴人考慮他是否想作證,將他的版本在法庭向裁判官道出。裁判官向上訴人指「除非你好希望畀口供,咁你可以 …」不是一個正當的做法。他的用詞應該中立,讓上訴人自己決定是否想作證。 15.基於上述種種理由,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