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鎮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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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被判處罰款5,000元。上訴人就定罪不服上訴。在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消,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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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5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25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85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2月4日及3月17日 裁判日期:2005年3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被判處罰款5,000元。上訴人就定罪不服上訴。在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消,刑罰擱置。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很簡單。在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一名女教師)曾向保安員投訴一名男子在升降機內吸煙。在她離開有關大厦前往學校時,在街上再遇到該名男子。該名男子質問她為何要投訴他,並且推控方第一證人的肩部。當控方第一證人用手提電話報警時,該名男子仍然向她襲擊。其後該名男子離去,控方第一證人一面跟著該名男子,一面繼續用電話向報案中心的接線員描述該名男子的外貌、身高及行走的方向。其後該名男子轉身推控方第一證人的額頭,更衝前企圖搶奪控方第一證人手中的電話。雙方發生糾纏,最後該名男子離開。 3.約一個半月後,控方第一證人再次在升降機內見到該名男子。控方第一證人向保安員投訴,其後警員到場將該名男子拘捕。上訴人就是該名男子。 辯方案情 4.基本上上訴人是指控方第一證人「認錯人」。他指控方第一證人描述被襲擊的時候他仍未起床。他能有此記憶是由於當日他在數碼港駕駛時發生了一宗交通意外,與對方簽訂了和解協議。他將有關協議的副本呈堂。他强調他本身是不吸煙的。 5.上訴人亦傳召了一名鄰居(控方第二證人)作證。控方第二證人表示以她所知,上訴人是不吸煙的,她亦從未見過上訴人吸煙。 上訴理由 6.上訴人除了在[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上原有的上訴理由之外,並無新增任何上訴理據。 7.由於上訴人在2 月4 日首次聆訊時提及在法庭有關的證供,本席遂將案件押後,索取謄本,以便知道當時審訊的情況。 裁決 8.在參閱有關謄本後,本席對案情甚為關注。根據上訴人當時代表律師向控方第一證人盤問所得,警方事後曾經在大厦取走了閉路電視錄影帶。從閉路電視可見先前被控方第一證人投訴(即在升降機內吸煙)的男子進入升降機的樓數,與上訴人進入升降機的樓數(即18樓)是不同的。 9.基於控方第一證人與當時襲擊她的人根本互不認識,她有機會目睹該名襲擊她的人的時間亦不長,她亦是在一個半月後才指上訴人是當時襲擊她的人;上訴人在不同樓層進入升降機,是一項重要證據。既然控方有此重要獨立證據,控方應該安排(至低限度以雙方承認案情形式)將有關資料呈堂,好讓裁判官作出公平裁斷;而非如本案般讓其建基於傳聞證供,令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上亦說那只是傳聞證供,而不給予適當比重。 10.另一方面,令本席關注的案情是上訴人在保安員向他召喚後,他一面行前一面說他是不吸煙的。裁判官認為除非上訴人已知道控方第一證人的身份,否則他如何知道保安員向他召喚是與控方第一證人投訴一名男子在升降機內吸煙而遭受襲擊的事件有關? 11.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不太清晰。她只說保安員「噏咗佢埋去個柜位」。其實這位保安員是用什麼方式召喚上訴人「埋去柜位」這點,沒有清晰的案情。況且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亦同意在她被襲擊後,有一張關於她曾投訴有人吸煙而被毆打這事件的標貼貼在電梯大堂。 12.此外,控方第一證人同意警方曾告訴她警員已向上訴人搜身,而上訴人身上是沒有香煙的。本席認為以常理來看,一名人士在升降機內仍吸煙,理應其「煙癮」不輕。上訴人聲稱他是一名不吸煙的人,他被搜時身上亦湊巧沒有香煙,他的鄰居作證亦指他是不吸煙的,在他身上並未搜到香煙這證據不可說是不重要。控方應該正式將有關資料呈堂,讓裁判官作出裁斷。 13.在本案控方第一證人明顯深信她沒有認錯人。但客觀來看,她是否有認錯人此可能呢?在考慮她是否有可能認錯人時,是絕對需要考慮以下各點:(1) 她所說的那個人與上訴人是在不同的樓數進入升降機;(2) 上訴人身上並沒有香煙; 和(3) 究竟保安員與上訴人曾說過什麼? 14.本席考慮以上因素後,認為本案存疑,即有所謂“lurking doubt”,令定罪不安穩。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