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黃卓標先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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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申請由黃卓標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2005年3月7日的破產命令,直至上訴法庭就上訴作出判決。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B 10016/2004
Court
HCB
Date13 Apr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1001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4年第10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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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欠債人黃卓標先生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商標國際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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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13日

判案書

1.這個申請由黃卓標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2005年3月7日的破產命令,直至上訴法庭就上訴作出判決。

2.在上訴期間,如暫緩執行原審法官的命令,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點:第一點,如果不暫緩執行命令會否導致即使上訴得直,結果也會變得毫無意義;第二點,申請人的上訴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和勝訴機會。

3.本席並不認為,如果不暫緩執行破產命令,會導致黃先生的上訴變得毫無意義。

4.至於黃先生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據他的上訴通知書,他並不否認欠下呈請人某些債項。他所提出的唯一上訴理由,是因為他作為董事的殷頴有限公司(“公司”),已經將兩個貨櫃交了給呈請人,剩餘只有一個貨櫃未交,而貨櫃的價值也不是呈請人所追討的金額;由於復活節假期的關係,公司在短期內未能取回貨櫃交給呈請人,公司已承諾於2005年4月18日前把貨櫃交回給呈請人。

5.根本席理解,即使黃先生對呈請人追討的金額有所爭議,並無爭議的事實是黃先生仍然欠下呈請人一筆債項,而他及公司都沒有能力償還。本席並不認為黃先生的上訴,具有充分的理由和勝訴機會。

6.故此,本席拒絕黃先生這次的申請。本席裁定,黃先生需要支付破產管理署及呈請人在這項申請的訟費。

7.本席裁定破產管理署及呈請人的訟費,各為HK$4,000.00,將由黃先生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聘伍凱麟大律師代表出席

欠債人:黃卓標先生,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葉寶蓮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