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p 訴 Tty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43/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pril 2005 before 袁家寧,鄧國楨.

Civil Appeal – Leave to Appeal – Divorce – Decree Absolute – High Court Ordinance s.14(3)(d) – Costs – Applicant claimed ignorance of divorce proceedings but evidence showed she knew and intentionally absent – Appeal barred under High Court Ordinance s.14(3)(d) as she had opportunity to appeal decree nisi – Alimony and property claims not appealable as no orders made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divorce decree absolute · Appealability of alimony and property claims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ase No.HCMP 14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Apr 2005
Judge袁家寧,鄧國楨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4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高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4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婚姻訴訟案件2000年第256號)

呈請人 CWP  
   
答辯人 TTY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2005年4月27日

頒發判決書日期:2005年4月29日

 

判決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請人T女士2005年1月14日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給予她上訴許可,就家事法庭於2000年所作的命令提出逾期上訴。

2.2005年1月24日,上訴法庭楊振權法官拒絕了T女士的申請。

3.2005年2月3日,T女士就法官的命令,向本法庭提出上訴。

4.本庭已查閱了家事法庭FCMC256/2000檔案。資料顯示C先生與T女士於1985年1月結婚,其後1985年9月誕下女兒F。1995年C先生離開了家庭,而於2000年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理由是雙方分居了兩年以上。

5.T女士沒有向家事法庭呈交任何文件,亦沒有出席任何法庭聆訊。在她缺席情況下,家事法庭錢禮法官於2000年8月28日頒下命令,作出離婚暫判令,而有關F的贍養看管權,則押後至2000年10月30日處理,並命令社會福利官向法庭作出報告。法官亦就財產問題作出雙方應呈交證據的指示。

6.但於2000年10月30日,T女士再次缺席聆訊。法官經考慮社會福利官的報告後,命令F的管養權判歸T女士,C先生有合理探視權,並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聲明為F的福利作出的安排是令人滿意的。

7.根據法例,一般情況下,雙方的離婚暫准命令頒下六星期後,則變成絕對命令。2001年3月9日,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核證雙方已於2001年3月6日離婚。

8.差不多四年後,T女士向上訴法庭提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T女士在2005年1月19日的誓章中聲稱「在家事法庭除[取]消婚約而不知道」。

9.家事法庭存檔的文件資料顯示這是不正確的。雖然T女士當時在法庭聆訊時缺席,但她是清楚C先生是向法庭申請離婚的。社會福利官曾於2000年9月22日到T女士家中探訪,她在報告中指出T女士知道法庭聆訊,但故意缺席,以為這樣做,會令C先生的離婚申請延遲,基本上只是迴避事實。社會福利官亦已向T女士的精神科主診醫生及她的醫療社工查詢T女士的精神狀況,而所得的資料是T女士的精神狀況穩定。

10.由以上可見,離婚手續並非T女士所聲稱的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高等法院條例》第14(3)(d)條例列明:「不得提出來自以下各項的上訴:- (d)一項判任何一方勝訴的婚姻解除或無效的絕對命令,而該一方雖已有時間及機會提出來自該項命令所依據的暫准判令的上訴卻並無如此上訴」。T女士遠在2000年已知情,有時間及機會反對C先生的離婚申請,及就暫准命令作出上訴。她不能在離婚4年半後才提出申請。本庭須撤銷上訴許可的申請。

11.至於T女士提出的有關贍養費及物業權的其他申請,家事法庭並沒有就這些事宜頒下命令,所以該些申請不屬可上訴的範圍內。如T女士欲提出這些申請,應在家事法庭提出。

12.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本庭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袁家寧)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