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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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為施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條(控罪一)及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控罪,違反上述《入境條例》第42(1)(a)條(控罪二),被判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就控罪一他被判監禁12個月,控罪二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判刑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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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0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0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66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4月20日 裁判日期:2005年4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4月2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為施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b)條(控罪一)及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控罪,違反上述《入境條例》第42(1)(a)條(控罪二),被判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就控罪一他被判監禁12個月,控罪二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判刑不服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3.案情顯示,上訴人的真正身份是朱偉國,出生日期是1969年5月25日。因他想來香港而使用其胞弟的身份 (朱偉業,出生日期:1976年6月27日)去申請「雙程證」。於2004年6月上訴人接獲涉案「雙程證」,並且知悉除他本人的照片外,所有內容都不屬於他本人的。上訴人於2004年12月31日來港。上訴人行使涉案「雙程證」及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指他的身份為朱偉業,出生日期是1976年6月27日。 上訴理由 4.雖然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上所列的理由是判刑太重,他在本席面前並無指出裁判官的判刑是太重;反之,他將他的家庭狀況向本席道出,希望本席施以同情,批准上訴,好讓他可以早些回鄉。他提出自從他被監禁後,他的家庭發生了很多轉變:他本來唸書的九歲兒子因沒有錢而輟學;他的妻子因身體問題不能以母乳餵哺他一歲大的兒子,亦沒有錢去買奶粉;他的母親以前已經患有心臟病,現更因擔心他而情況變差。 裁決 5.裁判官在判刑時,已經得悉上訴人並無刑事記錄。當時上訴人代表律師求情陳詞已指出上訴人年35歲,已婚。他在中國的職業為地盤散工,育有兩子。上訴人為家庭的經濟支持。他爸爸患有腎病,而媽媽患有心臟病。他承認控罪,深感悔意,承諾以後不會再犯等等。 6.上訴人向本席提及的情況,他已有機會向裁判官作出陳述。再者,上訴人前來香港干犯控罪之前,就他父母的身體健康狀態,他是知悉的。當上訴人決定冒用他弟弟的身份獲取「雙程證」來香港時,他一定知悉假若事敗,他會接受坐牢處分。他身為家庭的經濟支持,若他坐牢,他的家人一定會受影響。上訴人明知有此後果的可能性,仍然選擇前來香港,干犯控罪。上訴人必須承擔這後果。上訴人向本席提出的境況,本席認為不構成特別人道理由足以令本席將刑期遞減。故此,本席下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