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Marcorda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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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CA 2744/2002訴訟中, 馬桂珍 女士( 馬 女士)是原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 (Marcorda) 是被告人。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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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190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02年第2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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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下上訴法庭的判案書: 1.HCA 2744/2002訴訟中,馬桂珍女士(馬女士)是原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 (Marcorda) 是被告人。 2.2002年10月4日,Marcorda發出傳票,申請剔除馬女士的申索。 3.2003年4月11日,羅聆案官未能完結該傳票聆訊,所以頒令把聆訊押後,另定日期繼續進行審理。 4.馬女士竟然針對這頒令,擬提出上訴。然而,馬女士在2003年6月21日才把上訴通知書存檔,這明顯是相當的延誤,因為任何訴訟人擬上訴聆案官的命令,應在命令作出後5天內把有關上訴文件存檔,即2003年4月17日。 5.該上訴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2004年6月27日審理。 6.朱法官有見上訴通知書的延誤,馬女士又無解釋理由,再考慮到馬女士針對羅聆案官的押後命令的上訴毫無合理理據支持,因此駁回馬女士的上訴,並命令馬女士支付彌償基準的訟費,為整筆款項$1,500。 7.馬女士就朱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卻全不切題,而只是謾罵及人身攻擊羅聆案官及朱法官。 8.朱法官的命令是經行使酌情權頒下的,她所考慮的事宜已在她2003年7月2日的判案理由書內詳細交代,本庭看不到有什麼原則上的錯誤,所以本庭沒有理由干預朱法官的命令。本庭駁回本上訴,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付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馬桂珍,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Marcorda Company Limited,由姚黎李律師行轉聘徐爾勵大 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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