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根 訴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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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因2002年9月12日的意外(那次意外),現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申請人現已破產,他已就此訴訟通知破產管理署,該署同意申請人自行處理這訴訟,答辯人沒有反對。

Case No.DCEC 781/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78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4年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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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宗申請:

  劉小根  申請人 
  對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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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2005年3月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5月13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因2002年9月12日的意外(那次意外),現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申請人現已破產,他已就此訴訟通知破產管理署,該署同意申請人自行處理這訴訟,答辯人沒有反對。

2.那次意外發生於2002年9月12日零晨3時55分,申請人當時在機場亞洲空運公司當值,其間被一輛「運貨叉車」撞傷左腳背外則,他於下班後往公司指定的醫生處接受治療,王裕民醫生給予止痛藥和一天病假。申請人其後恢復工作,9月20日再往瑪嘉烈醫院急証室求診,獲發一天病假,其後分別於9月22日、24日和27日向符名澤醫生求診,獲發病假至10月1日才正式恢復工作。申請人聲稱左腳傷處長期痛楚,引致失眠、思覺失調和性無能。申請人也不同意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2%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

3.答辯人承認申請人是他們的僱員,事發後已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作出賠償共$22,572.83。答辯人對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申索有爭議。

4.申請人的證供大致如下:

a.  2002年9月12日零晨3時55分被一輛「運貨叉車」撞傷左腳背外則,獲發病假至10月1日。因工傷受影響的部位包括腳踝(ankle)、腳掌和腳跟。腳部時常痛楚,也有紅腫的跡象。
   
b. 當指出他所說的傷勢與醫生記錄不符,他說符名澤醫生(見審訊文件冊第60頁)只記錄最痛部位而林自強醫生(見審訊文件冊第48頁)可能誤解了他的講法,他認為林自強醫生偏幫答辯人。
   
c. 當問及博愛醫院陳醫生的報告(見審訊文件冊第103頁)只記錄他腳跟痛了兩星期,沒有創傷記錄。而博愛醫院12月21日的診証記錄(見審訊文件冊第76頁)指出並非因工受傷,他堅稱在博愛醫院求診時曾提及是工傷導致的。
   
d. 他沒有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提出上訴。
   
e. 他由2002年12月17日至2004年5月29日多次到博愛醫院24小時門診部和向其他醫生求診,主要是左腳背痛、腳跟痛和腰背痛。他聲稱這些都是由那次意外引起的。
   
f. 他表示不想回答以前工傷的事,但據林自強醫生的報告(見審訊文件冊第50頁) ,他於2000年4月曾因另一次工傷獲賠償。
   
g. 他說現在時常失眠,很暴躁和不能集中處理事務。時常不敢接聽電話和應門。答辯人代表律師指出她的秘書曾幾次致電給他,他接聽電話完全沒有問題,申請人卻拒絕置評。
   
h.   他於2003年6月25日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現須服用抗抑鬱藥,他認為是因工傷而起的。
   
i. 那次意外後,他開始沒有性慾,性器官不能勃起,現在須要藥物治療,他沒有任何醫生報告支持這說法。他初時表示因長期夜間工作,性慾已減了兩至三成,那次意外後服用了藥物更完全沒有性慾。
   
j. 他同意答辯人已支付有薪病假至2003年6月30日,共5萬多元,答辯人後來要求退款,但他沒有退還。他已收取答辯人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作出的賠償共$22,572.83。
   
k. 他表示自願離職書是被迫簽署的,當時他想申請放假回鄉,但人力資源經理表明不會批准,更逼他簽離職書,經理曾承諾再付$100,000補償。

5.答辯人的人力資源經理江先生作供,現扼要敘述其證供如下:

a. 他確認書面證供的內容(見審訊文件冊第27至38頁) 。他是答辯人的人力資源經理。據記錄申請人在意外後於2002年9月13日恢復原來職務,其後再由醫生簽發病假至10月1日,申請人復職至12月3日。2002年12月4日申請人因腳部問題再放病假至2003年10月7日,其間,答辯人一直支付有薪病假給申請人。
   
b. 於2003年7月4日,答辯人收到勞工處的意見,認為申請人由2002年12月6日之後的病假與那次意外無關,所以停止支付有薪病假,並向申請人追討多付的80天有薪病假,申請人到現在仍未退還。
   
c.   其後,申請人一直放無薪病假至10月7日,申請人再獲批10多天假期。10月21日他接見申請人,申請人向他表示身體狀況未必能如以往般工作,商討後申請人表示自願辭職,而他免除申請人一個月通知期,申請人也不須退還多收的有薪病假薪金。同時,答辯人應承給申請人$22,000恩恤金。
   
d. 申請人於2003年10月23日正式辭職(見審訊文冊件第29頁)。

6.答辯人也倚賴林自強醫生的報告(見審訊文件冊第47至58頁),其主要意見如下:

a. 申請人兩腿的關節活動正常,沒有紅腫,皮膚感覺也正常。X射線檢查無異常發現。
   
b. 申請人主要聲稱是兩個腳腳跟痛,徵狀與「腳掌骨膜炎」(plantar faciitis)完全吻合。其次,因那次意外的腫痛應在3至6個星期痊愈。
   
c. 申請人復工後可照常工作兩個多月,顯示那次意外的傷勢已無大礙。
   
d. 申請人聲稱雙腳腳跟均同樣痛楚,顯示他是患「腳掌骨膜炎」(plantar faciitis)而不是因那次意外時左腳背受傷而導致。

7.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追討僱員補償,他的主要理據是那次意外令他雙腳腳跟痛楚和引致「腳掌骨膜炎」。另外,腳部痛楚導致他思覺失調和失去性慾。他雖然沒有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提出上訴,他要求本席考慮重新評估。但他確認已收到答辯人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所作的賠償。

8.就雙腳腳跟痛楚和「腳掌骨膜炎」的傷勢,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醫生報告,證明這情況是那次意外導致的。其次,根據證供,申請人於2002年10月1日已復職,兩個多月後才就腳跟痛楚和「腳掌骨膜炎」到屯門醫院、西醫王裕民和元朗賽馬會診所求診(見審訊文件冊第168至174頁) ,獲發病假由12月4日至12月16日。12月17日再到博愛醫院求診獲發病假,根據陳醫生的報告(見審訊文件冊第103頁) ,腳跟痛楚並非因工受傷。後來在12月21日再到博愛醫院求醫,Haw醫生的記錄(見審訊文件冊第76頁) 主要如下:

a. 雙腳腳跟痛楚已4星期,
   
b. 左腳痛楚已3個月,
   
c.  左腳於2002年9月20日受傷,
   
d. 雙腳腳跟痛楚非因工作時受傷。

9.其後因雙腳腳跟痛楚一直在博愛醫院求醫,2003年2月5日Haw醫生的記錄(見審訊文件冊第85頁) 記載沒有創傷記錄,2003年2月22日Lin醫生的記錄(見審訊文件冊第89頁) 同樣記載沒有創傷記錄。

10.申請人曾解釋已向有關醫生指出痛楚是因那次意外而起的,只是醫生沒有記錄,本席認為這講法十分牽強。其實,根據博愛醫院幾名醫生的記錄,申請人從沒有提出雙腳腳跟痛楚是因那次意外引起或因創傷導致的。

11.除上述醫生的記錄外,本席也考慮過林自強醫生的報告(見審訊文件冊第47至58頁),林醫生的診斷與其他醫生大致吻合,林醫生認為申請人的症狀並非因那次意外引起或因創傷導致,本席接受他的結論。

12.申請人在2002年9月12日只左腳背受撞傷,而他堅稱那次意外導致兩個多月後的雙腳腳跟痛楚和雙腳「腳掌骨膜炎」,他的說法並沒有醫學證據支持,本席不接納其說法。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雙腳腳跟痛楚和雙腳「腳掌骨膜炎」並不是那次意外引致的。

13.申請人堅持那次意外引致他精神受影響,甚至出現思覺失調的症狀,但沒有精神科醫生的正式診斷。再者,雖然申請人供稱自意外後他時常失眠,暴躁和不能集中,他更不敢接聽電話和應門。當答辯人代表律師指出她的秘書曾致電給他,他接聽電話完全沒有問題,申請人卻拒絕回答,本席認為申請人刻意迴避,並不可信。本席不接受他的說法。

14.有關沒有性慾和不能勃起的症狀,申請人同樣沒有任何醫學證據支持其說法,他自己也承認因長期夜間工作而性慾減弱,又說藥物令他沒有性慾,本席不能確定申請人性慾減弱的原因,加上沒有醫生替他作診斷,本席不接受他的說法。

15.本席已小心考慮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評估有不公平或不準確的地方,本席接受委員會的評估。

16.本席也接受答辯人的人力資源經理江先生的證供,答辯人已付給申請人所有應得的賠償和醫療費用。

1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現時的症狀並不是那次意外引致的,所以判各項申請敗訴。

18.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估,而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出席人士:

申請人劉小根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希仕廷律師行延聘的Ms Winnie LEUNG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