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根 訴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781/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May 2005.
1. 申請人因2002年9月12日的意外(那次意外),現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申請人現已破產,他已就此訴訟通知破產管理署,該署同意申請人自行處理這訴訟,答辯人沒有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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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78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4年第781號 -------------------- 有關一宗申請: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2005年3月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5月13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因2002年9月12日的意外(那次意外),現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申請人現已破產,他已就此訴訟通知破產管理署,該署同意申請人自行處理這訴訟,答辯人沒有反對。 2.那次意外發生於2002年9月12日零晨3時55分,申請人當時在機場亞洲空運公司當值,其間被一輛「運貨叉車」撞傷左腳背外則,他於下班後往公司指定的醫生處接受治療,王裕民醫生給予止痛藥和一天病假。申請人其後恢復工作,9月20日再往瑪嘉烈醫院急証室求診,獲發一天病假,其後分別於9月22日、24日和27日向符名澤醫生求診,獲發病假至10月1日才正式恢復工作。申請人聲稱左腳傷處長期痛楚,引致失眠、思覺失調和性無能。申請人也不同意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2%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 3.答辯人承認申請人是他們的僱員,事發後已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作出賠償共$22,572.83。答辯人對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申索有爭議。 4.申請人的證供大致如下:
5.答辯人的人力資源經理江先生作供,現扼要敘述其證供如下:
6.答辯人也倚賴林自強醫生的報告(見審訊文件冊第47至58頁),其主要意見如下:
7.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追討僱員補償,他的主要理據是那次意外令他雙腳腳跟痛楚和引致「腳掌骨膜炎」。另外,腳部痛楚導致他思覺失調和失去性慾。他雖然沒有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提出上訴,他要求本席考慮重新評估。但他確認已收到答辯人就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所作的賠償。 8.就雙腳腳跟痛楚和「腳掌骨膜炎」的傷勢,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醫生報告,證明這情況是那次意外導致的。其次,根據證供,申請人於2002年10月1日已復職,兩個多月後才就腳跟痛楚和「腳掌骨膜炎」到屯門醫院、西醫王裕民和元朗賽馬會診所求診(見審訊文件冊第168至174頁) ,獲發病假由12月4日至12月16日。12月17日再到博愛醫院求診獲發病假,根據陳醫生的報告(見審訊文件冊第103頁) ,腳跟痛楚並非因工受傷。後來在12月21日再到博愛醫院求醫,Haw醫生的記錄(見審訊文件冊第76頁) 主要如下:
9.其後因雙腳腳跟痛楚一直在博愛醫院求醫,2003年2月5日Haw醫生的記錄(見審訊文件冊第85頁) 記載沒有創傷記錄,2003年2月22日Lin醫生的記錄(見審訊文件冊第89頁) 同樣記載沒有創傷記錄。 10.申請人曾解釋已向有關醫生指出痛楚是因那次意外而起的,只是醫生沒有記錄,本席認為這講法十分牽強。其實,根據博愛醫院幾名醫生的記錄,申請人從沒有提出雙腳腳跟痛楚是因那次意外引起或因創傷導致的。 11.除上述醫生的記錄外,本席也考慮過林自強醫生的報告(見審訊文件冊第47至58頁),林醫生的診斷與其他醫生大致吻合,林醫生認為申請人的症狀並非因那次意外引起或因創傷導致,本席接受他的結論。 12.申請人在2002年9月12日只左腳背受撞傷,而他堅稱那次意外導致兩個多月後的雙腳腳跟痛楚和雙腳「腳掌骨膜炎」,他的說法並沒有醫學證據支持,本席不接納其說法。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雙腳腳跟痛楚和雙腳「腳掌骨膜炎」並不是那次意外引致的。 13.申請人堅持那次意外引致他精神受影響,甚至出現思覺失調的症狀,但沒有精神科醫生的正式診斷。再者,雖然申請人供稱自意外後他時常失眠,暴躁和不能集中,他更不敢接聽電話和應門。當答辯人代表律師指出她的秘書曾致電給他,他接聽電話完全沒有問題,申請人卻拒絕回答,本席認為申請人刻意迴避,並不可信。本席不接受他的說法。 14.有關沒有性慾和不能勃起的症狀,申請人同樣沒有任何醫學證據支持其說法,他自己也承認因長期夜間工作而性慾減弱,又說藥物令他沒有性慾,本席不能確定申請人性慾減弱的原因,加上沒有醫生替他作診斷,本席不接受他的說法。 15.本席已小心考慮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評估有不公平或不準確的地方,本席接受委員會的評估。 16.本席也接受答辯人的人力資源經理江先生的證供,答辯人已付給申請人所有應得的賠償和醫療費用。 1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現時的症狀並不是那次意外引致的,所以判各項申請敗訴。 18.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估,而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出席人士: 申請人劉小根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希仕廷律師行延聘的Ms Winnie LEUNG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