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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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被判監禁1 個月;並且分開執行KCCC10742/2003的兩個月監禁,合共3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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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2004年第13406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5月6日 裁決日期:2005年5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5月13日 判 案 書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被判監禁1 個月;並且分開執行KCCC10742/2003的兩個月監禁,合共3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罪情 3.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晚,獨自乘搭巴士,坐在下層。當他打算落車時,看到前面的上訴人掉丟花生殼在車上,便對他說:「先生,呢度係公眾地方,請保持清潔。」上訴人望了控方第一證人一眼,便以粗言罵他多管閒事。其後,控方第一證人行前通知司機此事件。過了一會,上訴人突然走近控方第一證人面前,一手撥掉控方第一證人的眼鏡。控方第一證人推開上訴人來保護自己。上訴人隨即走向他,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推開上訴人,令上訴人跌在司機位後的橫椅上。此時,一名男子將他倆分開,但上訴人又過來攻擊控方第一證人,被那名男子再次分開。在報了警,等候警員前來之際,上訴人行近控方第一證人,用手肘撞了他右眼角一下。其後警員到場。在這次事件中,控方第一證人眼角有腫、左手腕有損傷和他的眼鏡被弄毀。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女教師。當晚她乘坐同一輛巴士,坐在下層近乘客落車側邊的橫椅。她指她聽到聲音,轉頭望去,看見兩名男子就掉垃圾一事對話,雙方爭論但聲浪不大。其後作出投訴的男子向司機投訴,並坐在司機對面的橫椅;而被投訴的男子稍後行近該名男子。她看見被投訴男子捲起衫袖,並與作出投訴的男子對罵。那時,被投訴的男子一手拿下那名男子的眼鏡,將它掉向「八達通」機的位置。那名男子下意識地隔開他。第二證人見狀,便前往車廂後的椅子坐下,不敢再看下去。她指該兩名男子扭作一團,上層有一名男子下來喝止他們。 那名男子的身體阻擋了她觀看原先兩名男子的情況的部份視線。她並不認識事件中任何一人。 5.在盤問下,第二證人說在該名男子將先前的兩名男子分開後,該兩名男子便沒有再打鬥。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證指當時他在巴士下層,吃著「南乳」花生。當巴士到達彌敦道時,突然有一陣風將花生衣吹落地,他所吃的花生是沒有殼的。接著,他背部被人從後拍了一下。上訴人便跟對方理論,並質詢對方為何多管閒事。這時,對方要求與上訴人一起去跟司機說,並隨即扯著上訴人的衣領。上訴人便說:「我自己會出,唔使你拉。」當行近司機位時,巴士突然剎車,令上訴人跌在司機位後的橫椅上。那時上訴人手上拿著4 袋物品。其後,控方第一證人指著上訴人,上訴人撥開他之後,第一證人便叉著上訴人的頸項。由於上訴人兩手拿著物件,上訴人沒有還手,只能用力推開控方第一證人。事後雙方報警,並坐在車上等候警察到場。上訴人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人分開他們。事件中,他的背、眼和頭都有被抓傷。上訴人承認曾向對方說粗言。 7.在盤問下,上訴人說他沒有留意控方第一證人有否戴眼鏡。他並說,由始至終他都沒看見有眼鏡這東西。他解釋他行向司機是想向司機投訴他遭對方拍打了一下。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指最初雙方均需要守「法庭行為」,但後來只告他一人,對他不公平。他向本席投訴在主任裁判官面前受到不公平對待。 9.就定罪的上訴,他指一名證人說他有毆打,而另一證人則說看不見,因此,這方面存在疑點。他指他無從申辯,結果被判入獄,更要賠錢予對方。 10.他指他曾要求擔保外出,卻被裁判官刁難。直至出獄後才有機會作出申訴。 11.他指主任裁判官知道他有「案底」,他懷疑主任裁判官私下將他有「案底」一事告之審訊案件的沈小民裁判官,導致沈小民裁判官對他作出不公平的對待,及不相信他的證供。 12.上訴人亦向本席提出在聆訊時,當控方兩名證人作供完畢後,主控官曾不斷向裁判官表示上訴人有多項「案底」,這對他非常不公平。 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首先敍述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撮要,然後在「裁斷及證據分析」段落中說:
裁決 14.本席在參閱裁判官極其詳盡的裁斷理由後,認為裁判官清楚知悉控方第一證人曾推向上訴人,亦清楚知悉控方第二證人並沒有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所指,謂上訴人用手肘撞他的右眼角一事。裁判官透徹瞭解控辯雙方案情及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證供有分歧之處,他非常謹慎詳細處理有關證供。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裁斷有不當之處。 15.上訴人指主任裁判官可能私下將他有「案底」一事告知沈小民裁判官,這點純屬猜測,無任何理據支持。上訴人指主控官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曾多次告知裁判官上訴人有「案底」一事,這點亦屬匪夷所思。假若此事屬實,本席不相信裁判官會隻字不提。況且,上訴人當時是有律師代表的。明顯看來,主控官只是在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後,才將上訴人的「案底」告知裁判官。上訴人理應是記錯了。 16.上訴人認為警方、律政司及主任裁判官在處理本案時對他不公。他認為他與控方第一證人互相打架,理應兩人均需要簽保守行為,而不是單單告他一人。 17.本席認為上訴人若對警方、律政司及主任裁判官有任何投訴,應該向有關當局作出反映。 18.在本上訴而言,本席只需考慮上訴人被定罪是否穩妥,故此本席只需考慮在沈小民裁判官席前的審訊情況。本席先前已指出,在考慮了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裁斷有不當之處,定罪並非不安穩。故此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