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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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第23(1A);被判罸款共$3,800。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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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8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8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5月4日 裁判日期:2005年5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5月1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第23(1A);被判罸款共$3,800。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非常簡單。控方證人是一名負責執行清潔法例的食環署助理小販主任,事發時,在一個公眾地方即新界大埔翠屏商場19號地下對出的行人路,他看見上訴人丟棄煙蒂於地上,並且在離開前用腳踏在煙蒂上。 辯方案情 3.上訴人作證否認曾經丟棄煙蒂。他說他只是用鞋將煙蒂弄熄,而該煙蒂一直在他手中。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本席面前重申當時他只是到街市買餸菜,控方證人所述的情況根本沒有發生。上訴人重覆他當時是手持煙蒂,放在地上用腳踏熄,他並沒有將煙蒂丟棄後離開。上訴人指控方證人違背良心來誣衊他。 裁決 5.本案主要涉及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裁判官清楚明瞭控辯雙方不同的案情。裁判官經考慮後,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信納上訴人證供。裁判官在考慮整體證供後作出的裁決,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據作出干預。定罪沒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故此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