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Wai Ying 訴 Great Career Ltd t/a Lucky Kingdom Restau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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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譚惠英向法庭申請賠償在一次工傷意外中受傷後的損失。此意外發生於2001年8月29日。

Case No.DCEC 928/2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Apr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92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3年第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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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m Wai Ying 申請人
   
  Great Career Limited trading as Lucky Kingdom Restaurant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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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4月13日

判決日期:2005年4月13日

判案書

1.申請人譚惠英向法庭申請賠償在一次工傷意外中受傷後的損失。此意外發生於2001年8月29日。

2.答辯人在此案中並未有應訊,或存入法庭任何抗辯或答辯之文件。在2004年8月13日,經陸啟康法官裁定,申請人得直,並押後評估賠償聆訊。

3.今日的聆訊是評估申請人之損失賠償,而答辯人又一次未有到庭應訊,據申請人代表律師及文件指出,答辯人一直有繼續營業,而文件亦送達到答辯人之登記營業地址。因此,我滿意答辯人是選擇不出庭答辯。

4.申請人譚惠英在2001年8月1日與答辯人福皇(譯音)海鮮火鍋酒家簽署一份僱傭合約,合約有效期為兩年。而譚女士亦於2001年8月1日正式開始為福皇海鮮火鍋酒家工作,她的職位是售點心員,每月工資為5,000元。

5.在2001年8月29日,大約下午4時,譚女士正在清理爐頭上的點心鍋,當時,被鍋內的滾水燙傷其左前臂。在她完成工作後,她到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求診。

6.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醫生診斷下,她被證實其左前臂受燙傷是屬於百分之四第二級傷。

7.接受診治之後,醫院並給予譚女士病假,一直至2001年9月16日止。在病假期間,她曾經接受多次治療,她所提供的醫生證明書(俗稱病假紙)及診金收據可作為證明。

8.在病假完畢後,她曾經回到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星期,之後她被通知答辯人酒樓需要裝修,而她可以繼續休息。後期經過詢問之後,她被通知她不用再回到工作崗位。

9.雖然她已把醫生證明書、病假紙提供予僱主,但一直僱主未有給予她任何的補償或病假薪金的支付。

10.她在2001年9月27日曾向勞工處作出工傷意外報告。此份表格可見於文件夾D7。工傷意外通知書,填寫日期為2001年9月27日,列出意外發生日期及地點,及經過情況、僱主名稱、地址等等。

11.在2004年3月12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第36G(a)(4)條,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曾經作出評估(即表格9),在2004年3月12日發出證明譚女士左前臂燙傷引致疼痛,並接受譚女士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01年8月29日半天,及2001年8月30日至9月16日,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被評估為百分之一。

12.譚女士曾經要求覆檢此評估,但經過覆檢評估後,在2004年6月30日所發出之覆檢評估證明書,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仍維持2004年3月12日評估譚女士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百分之一。

13.申請人向本庭申請賠償,要求被告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第10和10(A)之賠償,本席經過聆訊,聽取譚女士之證供,並且考慮過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所發出之兩份評估書,包括覆檢評估證明書和譚女士所提供之病假紙、醫生證明書及醫藥費收據等等,我評估譚女士之賠償如下:

根據法例第9條計算:$5,000 x 48 x 1% = $2,400;

根據第10條,$5,000/30天 x 18天缺勤 x 4/5,即缺勤補償為$2,400;

至於第10(A)醫藥費用 ─ $237。

14.利息據譚女士代表律師所計算,以法庭裁決息率之一半息,亦即以百分之四計算由發生意外之日起計至今天判決日為止,利息為$671.60,申請人一共可得之賠償為$5,708.60。

15.訟費亦須由被告人支付。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經歷司評估。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 Yeong & Co. 律師行延聘Mr. Yeong Yun Hong, Gary律師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 : 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