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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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23(1A)條 ;被判罰3,500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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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0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0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5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5月4日 裁判日期:2005年5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5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23(1A)條 ;被判罰3,500元。上訴人就罪名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單,控方證人是負責執行清潔法例的食環署助理小販主任,在事發時,他和主管巡邏至落山道與九龍城道交界的一個安全島時,目睹上訴人從對面行人路走向安全島。當時上訴人右手拿着一支仍然燃點着的煙蒂。當上訴人與控方證人相距約1 呎時,上訴人將煙蒂扔在馬路上後繼續向前行。控方證人轉身截停上訴人,向他表露身分及指明他已經違反清潔法例。控方證人說將提出票控,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上訴人稱他只是失去平衡才將煙蒂丟在地上。 4.控方證人在被盤問時指上訴人不是因踢到安全島的石邊而失去平衡。他指當時上訴人根本未到達安全島。證人亦指上訴人並無在截停之後轉身拾起煙蒂。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證指他當時拿着一支已經熄滅的煙蒂,一直行向圖書館方面,意圖將煙蒂丟在圖書館外的廢紙箱。他因為踼到馬路上的安全島而失去平衡,才使煙蒂從他手上丟到地上。 上訴理據 6.上訴人指裁判官並無正確列出他的案情。上訴人指在距離事發地點約200至300 米外的地方,他當時拿着的煙蒂已經熄滅。他一直拿着煙蒂向着圖書館方向行去。他曾經過數個廢紙箱,但他沒有將煙蒂丟棄,原因是有些廢紙箱被其他行人阻檔,而其他的廢紙箱則離他較遠。因他記起在圖書館門口有廢紙箱,所以他打算將煙蒂丟在該廢紙箱。他因踢到安全島而失去平衡,該煙蒂便跌在地上。他指當時他不是在有機會經過數個廢紙箱情況下,故意不將熄滅的煙蒂丟落廢紙箱,而選擇前往圖書館門外的廢紙箱丟棄煙蒂的。故此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指他「拿煙蒂步行300 米,屢次途經廢紙箱也決定不丟棄煙蒂的說法完全荒謬(inherently improbable)」,這裁定是不正確的。上訴人或指即使有人拿着煙蒂步行相當的路程亦不一定是荒謬的說法。 7.上訴人作出的另一投訴是裁判官指他的證供自相矛盾。裁判官指在主問時,上訴人說當時失去平衡,向前走了兩步,而在盤問之下則稱向右走,證供自相矛盾。 8.上訴人承認在主問時他的確說他向前走了兩步,而在盤問下,他則分別提及向前走及向右走。上訴人指主控堅持要他答究竟是向前抑或向右,他要在兩者之間任擇其一。因他認為向右較為合適,故此答了向右。上訴人指其實向前和向右是沒有矛盾的 —— 因為他的意思是向前方的右方。 裁決 9.本案是一個「單對單」的情況 —— 即控方證人說一個版本,上訴人說另一個版本。控方證人的證供很清晰:他看到上訴人拿着一支仍然燃點着的煙蒂丟在地上然後走了;上訴人不是因為踼到安全島失去平衡而令煙蒂丟在地上。上訴人的證供是他拿着一支已經熄滅的煙蒂,踼到安全島失去平衡才將煙蒂丟在地上。問題的重心是究竟上訴人是在什麼情況之下將煙蒂丟在地上? 10.如果上訴人當時的證供是他拿着一支已經熄滅的煙蒂,行了差不多300米的路程,途經數個廢紙箱,在有機會而故意不將煙蒂丟進其中任何一個廢紙箱,而是等他到達圖書館才丟進圖書館外的廢紙箱的話,那麼該說法的確是荒謬及令人難以置信的。 11.雖然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清楚明暸其證供,但裁判官在覆述上訴人的證供時,指出在「盤問下,[上訴人]指因當時路上有其他行人,因此決定到圖書館才丟棄煙蒂」。可見裁判官是知悉上訴人指是因為路上有其他人,致令上訴人決定不將煙蒂丟進他路經的任何廢紙箱中此說法。 12.至於上訴人的證供是否自相矛盾,上訴人承認他在主問時說向前,而在盤問時說向右。本席看不出主控為何會堅持上訴人要在「向前」及「向右」之間任擇其一。若主控確如上訴人所言,堅持上訴人要在「向前」及「向右」兩者任擇其一的話,本席亦不明白為何上訴人要選擇答「向右」,而不是說「稍為向右的前方」。 13.歸根究柢,本案的重點在於究竟上訴人是否因踢到安全島失去平衡才將煙蒂丟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非常清晰,他指當時上訴人根本還未到達安全島。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的證供。 14.本席在考慮了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和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後,裁定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故此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