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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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身為在快速公路上的駕駛人,無合理辯解而在被其超越的其他車輛的左邊超越該等車輛,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訂的《道路交通 (快速公路) 規例》第13條及26(1)條。經審訊後,特委裁判官陳志儉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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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77號 (原沙田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9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5年3月23日 判案日期:2005年3月23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票控身為在快速公路上的駕駛人,無合理辯解而在被其超越的其他車輛的左邊超越該等車輛,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訂的《道路交通 (快速公路) 規例》第13條及26(1)條。經審訊後,特委裁判官陳志儉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案情 2.案發於2004年4月24日下午5時8分,在新界新田公路往元朗方向,該處為快速公路,時速限制為100公里。當時一名警員正在新田公路第三綫駕駛警車巡邏。他見到上訴人在前面駕駛一輛私家車由第三綫轉入第二綫。當時在第二綫上訴人前面是另一輛編號KH4450私家車。上訴人瞬即由第二綫轉入第一綫。當時在第一綫上訴人前面約30米是另一輛貨車。上訴人加速超越在到第二綫行駛的KH4450私家車,隨即轉回第二綫在KH4450私家車前面行駛。警員繪畫草圖 (證物P-1) 顯示案發時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KH4450私家車及在第一綫的貨車的相對位置。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所陳述的案情與該警員的證供大致相同,甚至對控方更為有利,因為他指當他從第一綫轉回第二綫時,他與前面的貨車距離約100公尺,比警員所指的距離超出三倍。他對他的駕駛情況作另類詮釋。他指當他由第一綫轉回第二綫時,他並非意圖超越在第二綫的KH4450私家車而是想超越在第一綫慢駛的貨車。原審特委裁判官裁定這並非合理辯解,而裁定他罪名成立。 本上訴的裁決 4.上訴人重覆他在原審時的陳述。他引述運輸署所印發的《道路使用者守則》(Road Users Code)。他指根據該守則,在超越前面的車輛時,應與前面車輛保持適當及安全距離。他說由於貨車慢駛,他須在貨車後適當及安全距離切入第二綫才可超越該貨車。他又指若他沒有遭警員截停,他會在超越該貨車後轉回第一綫。他強調他並非從第一綫超越在第二綫的KH4450私家車。他認為這是合理的辯解。 5.本席認為上訴人的陳述強詞奪理。縱使他的主觀願望是超越在第一綫慢駛的貨車而非意圖超越在第二綫的KH4450私家車,但在裁定他有沒有干犯控罪時,法庭必須基於客觀事實作裁定。根據上訴人不爭議的草圖(證物P-1),當上訴人由第一綫轉回第二綫時,他的車輛與在第二綫的KH4450私家車的距離十分接近,相對而言,他與在前面的貨車的距離甚遠。根據他的證供他的車輛與貨車距離約100公尺,而根據警員的證供這距離約30米。從整段過程看來,上訴人在第二綫切入第一綫,繼而轉回第二綫是超越在第二綫原本正在他前面的KH4450私家車,而不是超越在第一綫距離他較遠的貨車。他既然知悉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在超越前面車輛時,他應與前面車輛保持適當及安全距離,他亦應知悉根據該守則,在超越前車後,他亦應於適當及安全距離才可切回原綫。但當他切回第二綫時,他與KH4450私家車的距離十分相近。縱使上訴人意圖在超越貨車後再切回第一綫,這亦對他的案情無助。他的作為只可視為兩次超越前車:第一次從左邊超越第二綫的KH4450私家車,而第二次從右邊超越第一綫的貨車。本席認為這上訴理據強詞奪理,全無實質。 結論 6.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這控罪的定罪上訴。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