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偉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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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上訴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 入屋犯法罪 (即俗稱 爆竊罪 )被判入獄2 3/4 年。現在申請 上訴許可 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461/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61/1997

CACC461/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7年第461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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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何偉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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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 ﹕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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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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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上訴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即俗稱爆竊罪)被判入獄2 3/4 年。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申請人於1997年2月26日,大約3時在富都花園某座地下被事主的女傭發覺他把一個從一樓跌下來的箱子,放在預備好的手推車上面,用毛氈遮蔽著,其後把手推車推走。於是女傭通知僱主,後來發覺單位曾被搜掠,亂作一團。

3. 大約兩小時後申請人在附近被發現,於是女傭高聲呼叫,結果將申請人捉住,其後報警並把他帶返警署。申請人承認曾入該單位內爆竊,警方在申請人的住所內尋回若干失物。

4. 申請人有18次刑事紀錄,有9次與盜竊案有關,6次與毒品案有關,而且被判入獄多次。申請人曾經努力改過自身,並在志願的宗教機構嘗試服務,在離開之後與女朋友同居,及後重蹈覆轍。

5. 法官在判刑的時候以3年為?點,給予申請人6個月的折扣以反映申請人的承認控罪。申請人認為法官以3年為判刑的?點是未有充分考慮到他認罪,減半年似乎過小,沒有根據往例給予三份一的折扣,所以要求減刑。

6. 根據上訴案件的先例來看,入屋犯法罪通常判刑的起點確是3年,但是我們認為對於一個屢犯同樣罪行的人,這個起點應該要提高,不是因為要再次懲罰他以往所犯的事,而是因為他屢犯屢判,屢判屢犯,一般的量刑起點是起不到阻嚇的作用,因此在適當的情況下量刑起點是可以高於通常的判刑。

7. 在這件案中,我們認為以申請人所犯的事,量刑起點應該不止3年,就算是給申請人三份之一的折扣,最終2 3/4 的刑期年完全沒有任何不合理或錯誤的地方,因此我們認為申請上訴的理由全不充分,必須駁回。

(陳兆愷) (廖子明)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 何偉漢, 自辯

上訴答辯人 : 律政司由陸貽信(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