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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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320/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y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2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2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8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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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梁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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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5年5月10日

裁判日期:2005年5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5月2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年74歲的老婦。在事發當日上午9時40分,她在大圍道馬會投注站對開的路邊,等候過馬路。她站在距離行人路邊兩呎的地方,望向左邊。她只是留意從左面而來的交通情況。有關道路是單程行車,車輛從控方證人左方而至。她用紅筆在證物一(P1)的第5號圖上打了一個“X”來顯示她站立之處。

3.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站立不久,她右邊身體被撞及,令她向左邊跌倒。她後來才知是一輛客貨車在她的右方把她撞到。

4.控方第一證人的左右膝蓋擦傷、面部腫脹、左邊肋骨亦疼痛。她後來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

5.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作證指上訴人對他說:

「我『吞』車,望見尾後無人才『吞』車,有人叫我停車,我停車,見到亞婆坐在馬路邊。」

6.控方第二證人量度上訴人的後車廂,在離地1.46米的地方有灰塵「剝落」的痕跡。其後他到醫院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調查。他指控方第一證人肩膊離地的高度為1.45米。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作證指他當日駕駛一輛客貨車 ,車廂內還有他的母親。他在上址泊車。他打了燈號,並且望向左右邊兩鏡,望向後方也沒有人後他才「褪車」。上訴人指在倒褪車期間,他將頭伸出司機位向右邊及後方觀察。

8.上訴人同意有「盲點」,亦同意在整個個程中他沒有注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存在。

9.上訴人指他當時駕駛的速度極慢。他非常小心,沒有可能將老婦人撞倒。反之,有可能是老婦人在路邊失足倒地,因此才導致雙膝蓋擦損。

上訴理據

10.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將她站立的位置在證物P1用一個 “X”來顯示,他的車和控方證人所顯示的“X”有距離,沒有可能撞倒控方第一證人。他指根本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與事實不符。

11.上訴人亦投訴控方第二證人,指該證人說謊。上訴人指他的車離地1.46米地方有灰塵「剝落」,根本與控方第一證人無關。他指控方第一證人不曾觸及他的車。

12.基本上,上訴人是指裁判官應該接納他的證供,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裁決

13.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經就本案的證供作出了分析。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否定了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相信控方第一證人所言,在事發時,她是被右邊的衝力令其跌在地上,而不是有其他原因令她跌倒。

14.裁判官決定相信那一名證人完全是對事實的裁斷。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決定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何不妥當之處;她所接納的事實亦非不合情理或存在「潛在不可能性」。上訴人堅持指事實並非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言,而是如他所言。但裁判官在考慮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

15.上訴人當時在「褪」車。當時路面交通情況是所有車均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左方,上訴人是在「逆交通方向」情況下「褪」車的。他承認有「盲點」。他從未察覺該控方第一證人的存在。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當時的駕駛行為低於任何合理、謹慎和勝任的司機應有的行為,裁定他罪名成立。

16.上訴人未能顯示原審裁判官在裁斷上有任何犯錯的地方,定罪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故此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