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88/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pril 2005.
1. 於2004年11月30日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陳述(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的控罪(第二項控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及第42(2)(b)條。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判處她各入獄六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入獄十二個月;全部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二個月監禁。由於上訴人早前於2004年6月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及一項違反居留條件而被判處九個月監禁,基於總體刑期的考慮,原審裁判官命令他所判處的十二個月刑期中的六個月與屯門裁判法院所判處的九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而其餘的六個月則與屯門裁判法院所判處的刑期同期執行。很明顯原審裁判官的原意是總體刑期為十五個月監禁。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