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w 訴 L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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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Y女士和答辯人L先生在1987年結婚,但兩人在2000年8月開始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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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3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535號 (原家事法庭婚姻訴訟2000年第8191號)
聆訊日期:2005年5月2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6月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Y女士和答辯人L先生在1987年結婚,但兩人在2000年8月開始分居。 2.其後Y女士以L先生行為不合理,申請離婚,雙方爭議的只是附屬濟助的安排。 3.2002年1月9日,區域法院葛倩兒暫委法官作出以下的附屬濟助命令:
4.2003年10月開始,L先生沒有履行上述命令每月支付8,000元贍養費給Y女士。 5.其後雙方分別向法庭作出不同申請。L先生的申請只有一項,他要求法庭撤銷每月要支付8,000元贍養費給Y女士的命令。Y女士則有三項申請,(一)判決令:她向L先生追討拖欠的16個月贍養費,共127,800元,(二)修改贍養費令:她要求每月所得贍養費數額由8,000元上調至14,000元及(三)入息扣押令:她要求L先生支付的贍養費,要從其每月薪金扣除及由L先生的僱主直接支付給她。 6.2005年2月2日葛暫委法官作出裁決。葛法官應L先生的申請,撤銷要他每月支付8,000元贍養費的命令。葛法官同時亦撤銷了Y女士的全部三項申請。 7.Y女士不服上述判決曾向葛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希望能向上訴法庭上訴,但申請失敗。 8.Y女士亦曾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亦不成功。 9.Y女士仍不服,現向本庭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上訴,以推翻葛法官的裁決。 10.在葛法官席前的證據顯示,L先生在2002年6日將五個物業出售,虧損50萬餘元,較預計的虧損多10倍,L先生亦要支付17萬元訟費和12萬整筆款額給Y女士。 11.由於入不敷支,L先生要不停向銀行借貸,總欠款由原審判決時的100萬元激增至200多萬元。L先生不能應付每月要支付的最低還款額87,000元而只能償還利息和手續費。 12.L先生亦因拖欠稅款而被稅局追討高達20萬元的欠稅。 13.因收入差不多要全數用作償還欠債和利息,L先生要依靠其現任太太維持生活,故沒有能力支付任何贍養費給Y女士。 14.Y女士力指L先生不忠,導致婚姻破裂,後更蓄意逃避支付贍養費責任。她詳細列出L先生向不同銀行借款,但借到的款項用途不明。Y女士亦就L先生的財政狀況作出分析。她指L先生犯有不負責任行為而該些行為招致不合理的債項。 15.要決定一對離婚夫婦在離婚後的附屬濟助安排,法庭要考慮的只是經濟因素。Y女士投訴L先生的不忠行為與爭議無關。 16.葛法官是聆聽過雙方的證供後,才作出事實裁定。 17.L先生欠下巨大債項而為了清還債項每月都是入不敷支,從客觀立場亦是不爭事實。Y女士的經濟狀況亦明顯較L先生為佳。 18.葛法官作出的裁決是有足夠證據及理由支持的。 19.要上訴法庭更改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決,必須有資料顯示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其裁定的事實和書面或其他無爭議的證據有抵觸而原審法官忽視該等抵觸。 20.單憑指出“支持法官裁定之證據薄弱”或“裁定和證據之強弱並非完全脗合”等論調都不足以構成推翻原審法官所作事實裁定的基礎(見Tang Kwok Ming v Daxprofit Scaffolding Ltd [1999] HKC 657案)。 21.Y女士的主觀立場,本庭理解;她對原審裁決的不滿,本庭亦明白。但她提出的論據不足以構成推翻原判的基礎,她要求推翻原判的上訴亦不會成功。 22.因此本庭沒有理由批准Y女士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3.當然假若以後雙方的經濟情況有變,雙方有權再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適當的贍養費命令。 24.Y女士的申請撤銷,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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