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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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吸服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入獄6個月,同期執行。他現在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22/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2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32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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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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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5月31日

裁決日期:2005年5月31日

判 案 書

1.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吸服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每項控罪被判入獄6個月,同期執行。他現在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聆訊中控方傳召了一名警員作供。根據警員證供在事發時,他便衣巡邏到控罪所指的梯間,看見上訴人手持吸食毒品的工具吸服毒品,而透明膠袋內藏有粒狀物。上訴人承認該些乃危險藥物,用作吸食,在搜身下,警員發現上訴人管有兩粒後被證實為毒品的飲管。

3.上訴人選擇作供及傳召了三名辯方證人。上訴人聲稱,他是在有關大厦的四樓單位內不由分說被警員及另外一名闖進該處的男子硬帶回警署的。他否認曾在梯間吸服毒品,亦否認管有毒品。其他辯方證人的證供詳見裁斷陳述書辯方證供第(2)至(4)段,在此不贅。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沒有吸食毒品,故此要求推翻定罪。

5.而答辯人則指:裁判官已經充份衡量評估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他滿意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反觀上訴人及其所傳召的辯方證人之證供,自相矛盾,模糊不清。他絕對有權拒納辯方之辯供。

6.本席認為裁判官耳聞所有證人的證供,目睹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在判斷誰是可信可靠證人時,乃處於一個較本席絕對有優勢的位置。他認為辯方證人的證供互相矛盾,於理不合,認定他們為不盡不實之證人;他裁定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裁判官絕對有權作出此結論和裁決。而上訴人今天並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據,只是重申自己並沒有干犯有關控罪。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任何地方或程序上犯錯,亦不認為他對事實的判決是剛愎的。

7.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天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