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尊 訴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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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本庭 2005 年 4 月 26 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148/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un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4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148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4 年第 57 號)

申請人 陳尊  
   
答辯人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5年 6 月 8 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 6 月 8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本庭 2005 年 4 月 26 日的判決申請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有關的申請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即有關的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項或價值要達到 $1,000,000 或以上,或者有關的判決所涉及的問題是具有重大廣泛、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具有其他理由應交予終審法院審理。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中所提及的 $1,000,000 是指經已算定的款項,而非需要經過計算才可得出的款項。本案並不存在任何證據可顯示出申請人的申請是達到 $1,000,000 經算定的款項或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議題。申請人亦沒有提出其他理由來支持本案必須交予終審法院裁決,故此,本庭拒絕批予他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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